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

2021年11月22日 15:03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吴建雄 熊世才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起点、支点和落脚点。其源于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的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念、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对公平正义长期不懈的追求。理论特质表现为:丰富和拓展传统公正理念价值意涵、融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凸显生存权和人权保障的优先性、把改革成果共享置于基础性地位、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度约束、统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其理论的实践转化可概括为: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彰显公平正义;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体现公平正义;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平正义;以统筹国内和涉外法治捍卫公平正义。

  [关键词]法治思想;公平正义;理论特质;实践转化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1]这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是总结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相关理论的新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支撑点和根本点,是中国共产党安邦治国的重要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公平正义发表过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指出,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是中国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2]并认为法治的实现要求法律体系齐备、执法机制完备、法律遵守普遍,更要求对公平正义的实际维护和实现。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他进一步提出:“公平正义是世界各国人民在国际关系领域追求的崇高目标”。[4]这些重要论述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公平正义观的科学内涵,揭示了公平正义价值的根本立场和实践伟力,指出了公平正义理念转化为制度保障的方法和路径,彰显了以公平正义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政治智慧,表明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平正义观的理论特质。

  一、公平正义观的思想渊源

  公正,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不朽主题,早已成为各时代、各民族、各国家孜孜以求的价值取向。亚当?斯密指出,公平正义就像支撑整个人类社会大厦的主梁,如果这一主梁一松动,那么我们人类这一雄伟巨大的大厦就会在顷刻间彻底崩溃。[5]公平正义向来都是各国政府的不懈追求,更是我国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中需要正视的问题。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是继承并随时代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科学理论,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深厚根基。其重要思想来源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公平正义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公平正义具有社会历史进程的阶段性特征,揭示出由资产阶级倡导的公正价值的虚假性,提出只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正才是真实的公正。在西方的历史文化里,公平正义包含着特定的历史渊源以及阶级的局限性。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探讨了公平和正义问题,论述公平即是和谐。而且,他还把正义看成是国家和个人的“善德”。“正义就是只做好自己的事但不兼做他人的事”。[6]亚里士多德觉得公平即公正、平等,提出“公正是所有德性的总汇”。[7]神学笼罩下的中世纪,公平正义演变成了源于某种“天然”权利自然获得的道德律令。文艺复兴时期,公平正义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动员口号、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理念,在经受了资本主义革命历程和资本主义制度日臻成熟的长期洗礼后,逐渐成长为资产阶级的核心价值观,但资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有其自身存在的先天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其理论说辞也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事实上,无论公平正义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还是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其自身必定包含阶级性与时代性。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可从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不同的角度来阐释。从经济角度看,公正观念有赖于生产力及生产关系。恩格斯明确指出:“每一历史时期的经济结构源于当时的经济生产,也是形成该历史时代政治、精神和意识的基础”。[8]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每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决定性力量,生产关系中“劳动”同“资本”这对关系必然会引发对公正的诉求,但资本社会无论繁荣或衰弱,都不能改善劳动者的贫困状态。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实行的按劳分配,劳动者能获取的应该基本等价于其所付出的劳动。从政治角度看,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公正观念、规则和制度作为调节社会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都建立、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社会阶段的生产关系,如果公正只是为了保护资本拥有者这一少数群体,那对没有资本的大多数劳动者而言,就意味着不公正。从意识形态角度看,在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进行了揭露和批判之后,针对自由、民主、平等的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描绘出了共产主义这一终极理想,消灭剥削和私有制,实现真正意义的人民大众的社会公正。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念

  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里,公正观念被当作一种相对主观内蕴的修养。对君主而言,公正要求君主统治的等级秩序,也就是一种治理方式和理念。平民百姓一般都会墨守成规而被动恪守公正规则,虽然倡导人人平等的朴素主义自然公正的道家思想和以兼爱、功利和公正三个支点紧密结合的墨家思想,都推动着公正观念的发展,但是实践中平民百姓和君主都难以全面接受,因此影响不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念,集中体现在士大夫这一阶层的为人、处世与为政方面的公正性上。为人之道,公正是一种崇高的社会追求和理想,“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孟子·滕文公章句下》),也是一种自身修养,“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心不偏党也”(《韩非子·解老》);处世之道,公正是公而忘私的奉献精神,“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为政之道,公正是一种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正义精神,“ 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韩非子?孤愤》)。

  作为绝对客观约束的公正观念,既寄身于绝对之精神,又见意于国家之律法。公正观念的绝对精神充分显示于两方面:一方面是指人的本性,“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荀子·王制》),这表明正义的本性正是人之所以享有尊贵的缘故。“羞恶之心,义之端也”(《孟子·公孙丑章句上》),将正义的发端溯源至人本性中蕴含的善恶天性。另一方面是指天道,即指一种客观存在的唯心精神。“然则义果自天者出也”(《墨子·天志下》)指出正义开端于天道内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老子》)表示公正为天道运转的必然规则,是一种绝对真理。国家法律中涵盖的公正观念展现在法制到法治的递进层面上。法制基于以法治国,“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韩非子·奸劫弑臣》),设法陈刑才可能促使强不凌弱、众不欺寡,使社会尽可能达到公正。力主规矩方圆之律法,“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以成方圆”(《韩非子?奸劫弑臣》),“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饰邪》),法制的缺失会使国家虚弱,法制的完备才更巩固君权统治。法治则强化赏功罚过,“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韩非子·饰邪》),公私分明,令行禁止,用法谨慎,使君主、百姓和群臣都可处于一种依律令行事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

  (三)中国共产党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党的百年光辉历程,一直贯穿着对实现公平正义的历史追求,即通过赢得民族解放,确立了主权正义;通过革命和改革历程确立了制度正义;通过解放发展生产力、公平交易、倡导共同富裕和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确立经济正义;通过民主法治建设,确立了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示了中华民族的独立和中国人民的解放,只有独立自主及完整的主权国家才有诞生公正社会的可能。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里统筹兼顾的方法论充分体现了公正思维,表现为要辩证地处理好事物之间的一般性、差异性和特殊性的矛盾,力主统筹全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协调发展。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深刻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扫除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使生产力高度发展,才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确保社会公正真正落地。他提出的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可视为社会公正的终极目标。江泽民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应用于新的社会发展实践,用生产力发展能力作为判断社会公正之准则。胡锦涛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公平正义落脚在更为实在的基础——保障和改善民生上。

  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地把“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视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重要原则,实现公平正义更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坚定信念和不懈追求。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鲜明地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特性,而且必须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展现出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主流价值。中国共产党历来坚决用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过程就是实现和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过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就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建设,在这一进程中,社会各方的利益冲突,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都要妥善解决,使改革发展成果通过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为人民所共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9]他说,我们的方向就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10]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公平正义的价值选择。

  二、公平正义观的理论特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这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多。[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最广大人民追求和践行的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传承、发展、提升和创新,是我们党和人民的价值追求及崇高理想的耦合与集中,具有切合中国国情、扎根中国大地、入住人民心坎等鲜明的理论特质。

  (一)丰富和拓展公正理念的价值意涵

  公平正义是一个民族、社会、国家以及整个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衡量标准。社会安稳和谐、人际融洽和睦,无疑都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条件上。而公平正义的维护、发展和创造离不开公共行政和公共权威。英国思想家霍布豪斯说,国家的重要职责是给公民创造有利条件,使公民们能够依靠自身努力,可获得充分的自身效益所需要的一切。[12]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公共行政及其国家机构不能倡导、奉行、主持公平正义的话,那这个国家或社会就不可能有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社会、公民三者的关系上丰富和拓展公正理念的价值意涵,强调公平正义在国家、社会、公民三者中的价值定位和相互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变得更加美好”[13]“团结带领全国人民不断为美好生活而奋斗”[14]等重要论述,阐明了党和人民理想追求:国家富强—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活美好,深刻揭示了国家、社会、人民三者的关系。即:国家富强是理想追求的首要目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生活美好基本前提;社会公平正义是理想追求中的核心目标,又是国家富强和人民生活美好的关键所在;人民生活美好是理想追求的终极目标,又是国家富强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依归。也可以说,让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是国家富强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践行公平正义的价值意涵,就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5]

  (二)融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将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发展思想融入法治建设,使实现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建立在坚实的人民立场之上。他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16]并强调,必须坚持法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保护人民进而造福人民。确保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遵照法律规定,通过多种科学合理的途径和形式来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17]这告诉我们,人民是党和国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人民就是江山”表明了人民是党的全部利益所在。“法治为了人民”要求所有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凝聚人民的智慧与要求,诉诸人民的期盼与情感,促进社会的安宁和发展。[18]“法治依靠人民”则强调人民积极参与立法,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扩大人民政务参与权,严格落实法定决策程序、显著提高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鼓励人民参与监督,形成简明、科学、高效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凸显人权保障和生存权的优先性

  人权的法治保障是维护公平正义首要的、最基本的条件,只有法治手段才能使人权保障事业“心稳人安”,这是在当今中国人权与法治建设事业发展实践中提炼出的基本价值共识。[19]人权保障事关诸多方面,如国家主权、物质条件、民主政治、思想意识、人权教育等等,而法治则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言:“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强力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20]正是因为法治在人权保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且人权保障又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才使得法治成为现代国家所推崇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处于更加突出的位置。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和人权观以生存为第一要素,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满足人的生存需要是公平正义的基础条件。[21]如在新冠肺炎疫情突发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举国抗疫的新实践,始终围绕“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即健康权、生命权、生存权开展工作,保障包括疑似病人和确诊患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疫情及防控情况的相关人权,如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预防权、治疗权、隐私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获得帮助权、财产权等,这些实践,为世界人权保护事业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把改革成果共享置于基础性地位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把生产置于基础性地位,并高度重视分配正义。从历史唯物主义者角度来看,在分配正义上,最重要的不是权利义务怎样分配的问题,而是分配正义如何产生又如何实现的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发扬了这一重要思想,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即改革成果的共享上。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使改革发展成果以公平的法治规则配置普惠全体人民,带领全体人民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前进,当前阶段需要完成脱贫攻坚工作这一治国理政的首要任务,使贫困人口、贫困地区与全国一道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全部迈进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下的精准扶贫,还需要统筹协调,增加对贫困地区公共产品、福利、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的有效供给,补齐贫困地区交通、电力、教育、工业、自然条件等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条件方面的短板,使贫困地区通过有效帮扶获得比较优势,以提升区域整体的财富获取和再造能力。要通过合理有效的识别方法和识别指标测算,识别出最需要扶助的贫困人口和家庭,公平解决“谁最需要扶持”的问题后,再高效率高质量地供给扶贫资源给贫困户,对其进行资源再分配强增补。推进资源分配倾斜,加大对特困人口资金和物质的补贴力度等,使特困者尽快实现“物质”脱贫;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基础教育,帮助贫困家庭提高认知,减轻压力,增强自信,实现“精神”脱贫;通过对贫困劳动者思想素养、就业技能、市场应对等方面实现能力再造,提升贫困劳动力动能,实现“能力”脱贫;完善防“返贫”政策体系、贫困人口法律援助体系、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制度”脱贫。特别是对深度贫困地区贫困户,应更为具体地根据贫困对象实际致贫因素,实现“一户一策”,坚持输血造血并重和精细的靶向“疗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做到脱真贫、真脱贫、不返贫。这些举措,最大限度地解决起点状态下每个公民和家庭所拥有的要素禀赋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助其实现起点公平,使贫困人口也能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度约束

  追求公平正义必然要涉及对权力的制度制约,因为权力没有制度制约就会导致人治和专权,当然就谈不上公平正义。一方面,正义分配要求国家对权力、制度和资源等要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来统筹调配,这意味着正义分配必定依赖国家权力及其各种制度,也就是说正义必须凭借权力才可分配;另一方面,权力运行的制度自身必须要有制约规制,否则,权力有可能使正义分配并不正义。为此,必须给权力自身的运行制度里设定约束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一论断,凝练了古今中外历史教训和当下现实问题,充分体现了限制权力恣意的法治精神,为制约监督权力指明了方向。为了规制权力,中国共产党注重建立权力归属明晰、权力边界易辨、权责清单明了、责任担当分明、制度之笼严密的权力运行体系。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权利“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2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当保护人们合法权益,把责任担当和团结友好的精神贯穿始终,进而在人们内心深处根植一种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己相关的价值关注与责任意识。权力制约观念,就是权力主体用权力制约的理念、原则和要求指导并约束权力行使的科学思维,这种思维贯穿于认识权力和使用权力的思维过程。只有权力主体树立权力制约思维,建立对权力结构科学性、权力行使规范性的理性认知,自觉主动接受对权力的监督,才能用好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24]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六)统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25],并坚持以公平正义为抓手,统筹完善国内法治建设和推进涉外法治发展,积极参与有关全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世界和平、国际反腐等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在国际活动的多种场合,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发出了“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号召,而且运用公平正义这一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阐明社会越公平、越正义,人类离开野蛮的状态就愈远;致力于调动世界各国捍卫公平正义的积极性,展现责任担当。如在会见德国总理默克尔时指出:“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这一问题上,中欧利益是一致的。中德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大国,应该共同展现责任担当,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捍卫自由贸易和多边主义。”[26]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时又指出:“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优良环境的期待、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探索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消除贫困的协同增效,在绿色转型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加各国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7]坚持以公平正义这一全人类追求的目标理想,推动国际法运用,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合作体系同以有关国际法为根本的国际秩序,一道应对全球性挑战。以公平公正的大国姿态走向世界,以正义负责的大国形象参与国际事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三、公平正义观的实践转化

  公平正义不可以只是停留在理念层面。习近平总书记一向高度重视公平正义系列理念的实践转化,认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必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28]“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29]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29]强调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30]

  (一)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彰显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过程和方法科学是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一是提高立法效率。立法的本质就是进行利益分配和平衡,是利益各方主体间的博弈,是一种对既存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活动,即要有目的地打破现有利益的分配格局,通过各方的博弈和协商,调整、重塑、平衡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既维护各方共同利益,也保护各方和个人的利益。立法机关要以问题为导向,把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社会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切,作为重点领域列入最近立法规划,及时修改废止过时落后的阻滞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二是真实反映民意。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公民讨论、民意测评、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媒体讨论、专家咨询等形式了解民意。完善立法听证制度,规制立法听证的事项、范围、程序和规则,如什么层次和内容的法律必须要经过听证、什么范围的法律不需听证等;细化立法听证的有关规则和相应程序,如选择和允许什么样的人或团体参加听证会,确立对反对和分歧意见重点对待、优先发言的规则,听证会中意见建议的取舍完善。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路径和渠道,立法过程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确保所立之法为人民。三是依法立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立法,以宪法为依据,避免部门法、上下位法之间的冲突,保证立法合法。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对立法权限已基本界定清楚,即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但还存在尚需完善的地方。从纵向看,中央与地方的两级立法权限、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划分都还需要细化。从横向看,还需细化界定立法权与行政权,要更为明晰地界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的立法权限范围。对“执行法律”与“行政管理职权”具体事项类别明晰后,完善好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对立法法第八条专属立法权的规定应补充清楚专属范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划分也要明晰具体。此外,要同步解决人大与其常委会在立法实操层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如在人大常委会上通过有关法律过多,很少(有的省份几乎没有)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法律。立法权应更多地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明确一定比例或相对重大的法律法规必需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充分体现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体现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是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分配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法治政府建设应围绕公平正义的实践转化来进行。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强调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31]在行政管理方面,强调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32]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方面,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共同富裕。在社会新风尚建设方面,通过有效制度引导使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和重要的社会意识。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建章立制来保障公平正义理念能落到实处。

  行政机关是执法主体,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凭借法律为行政权力的行使立规矩、明界限,依法加速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以严格为前提,规范为准则,公正为核心,文明为模式。严格就是执法时,严格依据法律标准和违法事实,不降低要求不提高标准,实事求是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规范就是行政执法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严格遵照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开展执法活动。公正,内含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就是在执法活动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文明,就是在执法活动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与保证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执法活动符合比例性原则,注意方式方法,强化释法说理,在执法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解决执法不严、不规范、不文明的短板问题,一是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记录和执法人员执法全程录像及审核反馈制度,使执法行为受到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二是建立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规范,将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范围,确保行政执法公道理性、同行为同结果,不偏不倚;确保执法裁量目的正当,裁量结果合乎立法旨意,经得起社会监督,能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可,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公平正义

  司法是国家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终局性机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高效、权威是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公正是核心,高效是要求,权威是保障。首先,公正是权威的维护基础。以公正为根基的权威,民心所向,坚不可摧,且为人民自觉维护。相反,缺乏公正基础的权威,毫无生命力可言,只是脆弱的表面化的权威。其次,高效是公正的具体体现。如果诉讼迟迟拖延,则公正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因低下的诉讼效率造成了案件的久悬未决,当事人便心神难安,司法“公正”便黯然失色。再次,权威是实现公正的保障。权威通过公正实现,但缺少权威,公正难以实现而沦为虚幻,司法权威是保证公正高效的基本条件,而公正高效是司法权威终归所在。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对影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能力等现实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发力攻坚克难,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革新已取得重大突破,重点保证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审判权。[3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为标志的司法保障体制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34]推进司法体制深层次全方位的改革,重点破除司法体制、机制和保障性障碍,使开放、透明、利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更加阳光,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建立记录、通报和追究责任制度,遏制领导干部私自插手处理案件、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对依法行使的办案权、办案管理权、队伍管理权、法律监督权等行为,通过建立全程记录留痕完备制约和监督制度。[35]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维护当事人基本人权、合法权益和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除巩固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监督员制度外,还要积极拓宽人民参与司法的其他先进途径,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司法,发挥人民在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推进常态化、制度化、法定化扫黑除恶,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与其“保护伞”,以实际成效回应人民对安宁的诉求。发展通过周到服务、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社会矛盾管理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使人民群众在亲历的每宗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健全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重要标志。人民群众每一次的欲诉无门、每一次对冤假错案的切身体验,损害的不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更损害了当事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热情和信心。执法司法中哪怕发生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而言就是百分之百的绝对的伤害。正因如此,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底线,是刑事司法中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将法律规范上的公平正义,经司法程序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转化为具体化、现实化的公平正义。

  (四)统筹国内和涉外法治捍卫公平正义

  统筹好国内国际这两个大局,追求和捍卫世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长期治国理政得出的基本经验和建立的基本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以公平正义的国际视野统筹推进“两个法治”,使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相得益彰。我国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以全球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正在变革为契机, 推动建设法治化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治。在国际关系中,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36]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抵制歪曲国际法,反对借“法治”名义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更多地支持参加国际司法、国际执法、国际仲裁、国际法律服务等有关活动,积极开展法律外交,促使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契合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我国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聚焦阻断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为拒绝承认、执行和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涉外法治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交织,针对“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我们要平等协商,开创共赢共享的未来;我们要开放创新,开创发展繁荣的未来;我们要同舟共济,开创健康安全的未来;我们要坚守正义,开创互尊互鉴的未来”[37]的四点主张,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坚持打击霸道维护公道,不能让一个或几个国家制定的规则借多边之名强加于人,也不允许个别国家奉行的单边主义为整个世界“带节奏”。强调全球治理要把互尊互信、平等相待挺在前面。有针对性地完善新冠肺炎疫情暴露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弱项、不足和短板,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在“一带一路”建设上,要走阳光大道不走私家小道,建立更紧密的互补互联互利互通伙伴关系。打通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标准“软联通”的互联轨道,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公开、透明营造廉洁营商环境,加速建设和平、增长、互补、共享、减贫、廉洁的“一带一路”。

  科学理解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的特点,才能准确把握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有利于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对内,大力倡导信仰法治、厉行法治,把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转化为工作生活准则,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使国家和社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外,平等尊重所有大小国家,坚持公道正义、捍卫和平公理,反对霸权欺凌,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坚持和平解决矛盾,坚持民主化法治化的国际准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国内和国际相贯通相结合,这些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公平正义观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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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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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平正义观

2021-11-22 15:03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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