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要管好自己发“朋友圈”的冲动

2021年11月17日 14:05   来源:东方网   维扬书生

  目睹女儿差点在小区内部道路上被车撞到,母亲拍摄驾驶人和车辆的照片发到社区微信群,驾驶人因遭到部分群成员指责,将女童母亲诉至法院。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日前审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缪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目前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11月16日澎湃新闻)

  从道理上说,董某的车辆在小区道路上正常行驶时与缪某女儿并未碰撞,孩子的母亲缪某无论出于维权还是公益的角度都应先与董某协商,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式,但缪某直接将拍摄的驾驶人和车辆的照片上传至有427名成员的社区群,并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这些照片虽然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未对车牌、董某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清楚辨识照片中人物。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特定语境中与董某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导致董某受到部分成员指责。

  殊不知,缪某未经他人同意将他人照片发到朋友圈的做法涉嫌违法。《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发朋友圈发表他人照片而惹上侵权官司的案例也并不鲜见。2017年,32岁的四川阆中赵某将其和朋友张女士吵架的截图晒到朋友圈,其中不乏侮辱性语言,配文称"就喜欢看你生气的样子"。法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判决赵某在朋友圈道歉3天,赔偿5000元;2019年,重庆男子皮某擅自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柳某照片,称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合川法院判决皮某删除朋友圈中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

  发生在浙江湖州的这起人格权纠纷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它警示人们,互联网也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把朋友圈当成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自留地,通过朋友圈发布涉及他人的照片或言论,需慎之又慎,做到不逾越道德底线,不侵害他人权利,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踩踏法律红线,否则很容易构成侵权而惹上官司,情节较轻的赔钱道歉,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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