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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评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要找到"最大公约数"

2021年08月24日 14: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评论员邓浩认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首要地位,着眼于消除制约生育的种种不利因素,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只有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才能有效营造生育友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近40年后的今天,它的目标也在新时期与时俱进地发生了重大转变。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修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从“控制人口数量”到“调控人口数量”的法条文字变化,标志着我国人口政策的全面转型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成为了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而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则是题中应有之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低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少子化、老龄化是工业化社会常见的状态,我国也不可能例外。而此前人口政策的巨大惯性依然存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为1200万人,是近十年最少;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同时,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下降,人口老龄化逐步加速。应当看到,我国人口主要矛盾正由总量压力转变为结构性挑战。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自2013年以来,我国一直在稳步推进包容性生育政策改革,此次修法不仅扩大了家庭的生育自主权,包括从“二孩”调整为“三孩”,以及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同时也通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配套支持措施,释放了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信号。

  人口问题牵涉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生得起、养不起”的焦虑,对应着亟须解决的现实性问题,特别是在女性职业发展、婴幼儿照护、入园入学和家庭经济负担等方面尤为突出。近期,多地密集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无论是四川攀枝花发放育儿补贴金,还是北京规定生育奖励假等,应当说都是有益的探索。而这些只是开始,后续工作任重而道远。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首要地位,着眼于消除制约生育的种种不利因素,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从而释放生育政策潜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此,要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创新治理,精准施策。

  比如,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应平衡好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成本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同时保障育儿家庭福利待遇。又如,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既要以政府投入为主,也要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从而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保证基础公共服务的公平共享。再如,住房、交通等公共资源分配,要在政策设计上向育儿家庭倾斜。总之,只有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才能有效营造生育友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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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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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评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要找到"最大公约数"

2021-08-24 14: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评论员邓浩认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首要地位,着眼于消除制约生育的种种不利因素,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只有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才能有效营造生育友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近40年后的今天,它的目标也在新时期与时俱进地发生了重大转变。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此次修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从“控制人口数量”到“调控人口数量”的法条文字变化,标志着我国人口政策的全面转型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成为了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而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则是题中应有之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低生育以及由此带来的少子化、老龄化是工业化社会常见的状态,我国也不可能例外。而此前人口政策的巨大惯性依然存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出生人口为1200万人,是近十年最少;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同时,我国劳动年龄人口下降,人口老龄化逐步加速。应当看到,我国人口主要矛盾正由总量压力转变为结构性挑战。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自2013年以来,我国一直在稳步推进包容性生育政策改革,此次修法不仅扩大了家庭的生育自主权,包括从“二孩”调整为“三孩”,以及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同时也通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配套支持措施,释放了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信号。

  人口问题牵涉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生得起、养不起”的焦虑,对应着亟须解决的现实性问题,特别是在女性职业发展、婴幼儿照护、入园入学和家庭经济负担等方面尤为突出。近期,多地密集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无论是四川攀枝花发放育儿补贴金,还是北京规定生育奖励假等,应当说都是有益的探索。而这些只是开始,后续工作任重而道远。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的全面发展放在首要地位,着眼于消除制约生育的种种不利因素,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从而释放生育政策潜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此,要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创新治理,精准施策。

  比如,维护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应平衡好个人、用人单位和政府之间的成本分配关系,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同时保障育儿家庭福利待遇。又如,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既要以政府投入为主,也要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从而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保证基础公共服务的公平共享。再如,住房、交通等公共资源分配,要在政策设计上向育儿家庭倾斜。总之,只有找到个人、家庭、用人单位和国家的“最大公约数”,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才能有效营造生育友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中国经济网评论员 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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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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