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期,由于蛋壳公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暴露了问题,资金链中断,中介遁形,房主收不到月租,遂纷纷上门驱逐已经交了数月甚至整年租金的房客。本是乘“租购并举”政策东风填补市场空白的长租公寓,如今却成为某些人“钻空子”的马甲外衣,公众对资本镰刀“割韭菜”行为予以谴责和追问。蛋壳公寓租金贷问题也使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陷入了争议——租户与蛋壳公寓已解约并搬离公寓,但之前通过微众银行办理的房租贷款合同却无法解除。
长租公寓房主不能简单驱逐房客
2018年至今,长租公寓已陆续“爆雷”超过170家,“资本盛宴”后的残羹冷炙几乎全由房东和租客等自行消化。以此次“爆雷”的蛋壳公寓为例,该企业在2018年初获得了数十亿元融资,随后对房东和租客施展“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的倾销方式,迅速扩大市场规模、提高自身估值,并成功登陆资本市场。上市背后的风投机构、公司高管可谓赚得盆满钵满。而如今,企业资金链断裂,把租赁矛盾留给了房东和租客,各方为之“埋单”。【详细】
这一切的罪魁祸首自然是运营方蛋壳公寓及其管理层、控制人。不过在中介方暂时不能负责,房主收不到房租、房客又已经交过房租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先讨论眼前的双边矛盾如何解决。尽管现实中,房主仗着有房本而处于优势地位,但实际上无论是从法律权利还是社会利益的维度看,均应该禁止房主轻易驱逐房客。首先,房主应当尊重房客的权利。长租公寓更宜被视为一个三方合同法律关系。次承租人即从承租人处租赁的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一定的维护。其次,房主倘若驱逐房客,至少必须明确放弃并转让对后续租金的权利。第三,从法益角度而言,居住权重于收租权。【详细】
绝不能让“割韭菜者”一跑了之
常常是,平台一旦“爆雷”,高管只需圈钱跑路玩失踪即可。房东租客精力有限,房管局、公安部门难断租赁纠纷,有时法院缺乏定罪依据……惩处力度不足,就很难震慑想要钻空子、“割韭菜”的不法商人。相关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协同监管责任,在规范发展上下足功夫,建章立制、重拳出击,遏制不法冲动、打击犯罪行为。【详细】
其实在互联网公司大热的当下,蛋壳公寓的情况并不是个案,公众因此遭遇损失也不是头一次。有心人不难发现,在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政府从宏观层面给了市场更多的自主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管得松”不代表“放手不管”,商业创新不是资本骗局的借口,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和矛盾不断涌现,相关部门也确实应该出手肃清市场乱象,完善审核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创新创业是好事,大众也愿意支持,但是一定要以保证用户合法权益为基础和前提。【详细】
租金贷监管务必加强
在“租金贷”模式下,二手房租赁市场的参与者为房东、长租公寓运营商、租客、商业银行四方。其中,租客与长租公寓运营商签订协议,商业银行向租客发放贷款,这笔钱支付给长租公寓运营商,长租公寓运营商再按月、按季将房租支付给房东。无形中,长租公寓运营商将资金提前归集,形成了资金池。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资金池不仅没有得到有力的监管;相反,多数长租公寓运营商拿到这笔钱后,往往选择加杠杆收购更多的房源,以此实现快速扩张。但一旦租金收入下降、租金贷来源减少,这一运作模式便会“爆雷”,甚至陷入流动性危机,并产生各种纠纷。【详细】
截至11月底,仅黑猫投诉就已有上千名网友投诉微众银行与蛋壳公寓违规放贷,要求按照协议解除贷款合同。微众银行默许了蛋壳公寓一系列违规操作,发放贷款大大超出了国家30%租金贷的上限,且发放贷款的频率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不匹配。出现资金损失之后,微众银行又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擅自变更合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这一行为已涉嫌欺诈。违规也好,失误也罢,微众银行都应为自己的行为埋单。进一步说,微众银行和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吸取教训,落实监管要求,修正商业模式。国家明确提出应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这需要相关部门牵头,共同加强租金贷监管。【详细】
微言大义:
@崔老师做梦都挺你:监管不到位,骗子遍地是。
@忘了加糖的糖醋鱼:房东跟租客原本都是受害者,本应一起合力向蛋壳维权,结果房东直接赶租客了。房东为了挽回损失可以理解,但是能不能给租客一个缓冲期,毕竟大冬天的就马上赶人走,未免也太不近人情了。
@Faaather:在异地他乡上班的年轻人真的太难了,生活和工作双重压力。
@小小宛儿10200520:企业运营出了问题要大众买单,那么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后语:
对不少原本租住在蛋壳公寓的年轻人来说,这个冬天似乎格外寒冷。一边被同是受害者的房东赶人,一边又面临着租金贷的还贷压力。民生无小事,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其实,在当初长租公寓作为新生事物刚出现时,“租金贷”模式的风险隐患就已受到舆论关注,而国家对于租金贷上限比例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当然要对蛋壳公寓“割韭菜”和微众银行涉嫌违规欺诈的行为予以谴责,同时也不禁要问,在蛋壳公寓从高速扩张走向“爆雷”的过程中,监管为何会“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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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