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中国诞生了首个经济特区深圳。40年间,深圳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一个边陲小渔村,崛起为一个拥有千万人口的大都市,创造了世界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历史上一个又一个奇迹……这个城市奇迹的背后,是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的双重支撑、双轮驱动,深圳四十年巨变,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推动深圳持续取得新进展、实现新突破。
法者,治之端也。深圳经济特区诞生伊始,法治就流淌在特区发展的血液中,成为护航深圳发展行稳致远的“压舱石”。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自此,这座年轻的城市不断凝聚法治力量,开启发展新时代。据统计,自被授予立法权以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00多项法规,现行有效法规160多项。自2013年至今,深圳的法治建设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并入选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1992年以来,深圳经济特区依托授权立法,坚持改革创新,做了大量有益探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这两部条例规范了市场主体,为国家制定公司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公司制企业发展由此驶上有序轨道。今年8月26日,深圳率先实现“破冰之举”,发布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市场退出机制由此更加健全,最大限度地解除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此外,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也于近日表决通过,成为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并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
依法保障政令畅通,疏解了发展的梗阻,打通了发展道路中的堵点。《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通过确立绩效考核制度,有力推动深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促进深圳循环经济发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创设性地提出治疗企业“注销难”“注销慢”的顽疾,建立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为深圳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步步立法,铺就了深圳蓬勃发展40年的法治基石,减少了发展阻力,为改革清扫了“路障”。
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近年来,深圳不断践行“用立法引领改革”的新理念,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发展树“路标”。1994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从最开始立法确立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发展到更新规定引领股份合作公司改变僵化的治理模式,加快向现代企业转型。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合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进一步深化深港合作、扩大投资开放提供了有效的法治引领和保障。
40年,深圳开创了一个辉煌的时代。如今,不惑之年的深圳迎来了新的起点,如何继续走好发展与改革之路,再创下一个“深圳样本”,是深圳未来面临的重大命题。40年的发展经验启示着我们,唯有改革与法治携手并进,才能降低风险和成本,为国家整体发展提供更多的优秀“样本”。(作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惠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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