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之女诉真功夫侵权索赔2亿,已故名人的肖像权谁来保护?

2019年12月27日 07:36   来源:东方网   孔德淇

  说起真功夫餐饮,消费者首先联想到的大概就是李小龙的形象,然而真功夫和李小龙的形象没有任何授权关系。

  昨天,使用酷似李小龙形象图标长达15年的真功夫餐饮,被Bruce Lee 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为李小龙女儿李香凝)诉至上海二中院,索赔2亿。该公司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并请求法院判令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资料显示,在2004年以前,真功夫还不叫真功夫。2004年,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花费400万邀请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为其策划,改变公司品牌形象。在叶茂中团队指导下,真功夫启用了酷似李小龙的“功夫龙”形象,同时配合“真功夫”三个字,组合成了其使用商标。随后真功夫餐饮飞速发展,并在全国斩获多项餐饮荣誉。截至2019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显示,真功夫还注册了11个带有李小龙形象的商标。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利用名人效应将消费者的目光集中到商品上的做法甚是普遍。而商标是品牌价值的体现,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李宁运动服、张小泉剪刀、童非宴酒等以名人名字成功注册的商标非常普遍,老干妈、霸王洗发水、王守义十三香等以经营者肖像作为商标的情况近年也渐入人眼。

  此次事件争议在于,真功夫的“功夫龙”商标矩阵是否侵害了已故名人李小龙的权益?李小龙公司代理律师叶芳向媒体提供的证据显示,2004年,真功夫知识产权登记书备注信息为:“真功夫图形”内容为由李小龙功夫造型图案及“真功夫”“蒸的营养专家”文字组合组成的造型图案。从该信息可确定,真功夫明知在使用李小龙形象。但随后其创始人蔡达标拒绝了叶茂中公司“与李小龙后人联系取得授权”的建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对李小龙肖像的恶意使用?

  事件曝光后,很多网友认为真功夫侵权事实明显,支持李小龙后人维权。不过,据现行法律,诉讼情况或不容乐观。《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亦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但对于去世名人,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主要依靠商标审批部门对社会情感的主观把握。

  2004年真功夫注册商标时,距离李小龙身故已过去31年。亦如真功夫26日早发布的《声明》所示,“真功夫系列商标,是由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已经使用了15年。”这表明商标审批部门已确定此商标准许注册,该商标系列受法律保护。

  与此相似的还有女演员奥黛丽·赫本的后人状告苏州园区一家餐厅,称该餐厅侵犯了奥黛丽·赫本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要求赔偿100万元并赔礼道歉,但针对这类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44条有明确的规定,以中国法律为主,而不是被告居住地意大利法律,最终该案以败诉告终。

  应该看到,目前已故名人肖像权侵权的成本较低,而对于受害人来说,维权的门槛则太高。在众多诉讼中,虽然被侵权企业提出的索赔金额动辄高达千万乃至上亿元,但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判例中,成功者寥寥。我国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相关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保护条款,却对已故人士相关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有所缺失。这种不协调的法律保护机制不能很好地解决类似的侵权纠纷,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补位。

  从另一角度来看,真功夫在追求“名人商标”上多少有“搭便车”和不劳而获的嫌疑。这种企图借助他人名气注册商标的行为,难脱投机取巧、不正当竞争之嫌,最终可能阻碍自身企业发展。对于有远见的企业,不应该只是看到眼前的利益,个性、独树一帜的商标才是王道,对商标的追求应更具独创性,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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