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认为,消费税立法如何做到以不增加消费者负担为原则,如何在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公约数”,其实还有不少课题待破解。
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两部门继增值税法后,就重要税种立法公开征求意见,显示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步伐加快,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有望尽快形成,实现所有税种的设立、征收、管理等均由法律规范。(12月5日《经济日报》)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实践中,消费税能够成为国家引导消费行为、调节消费结构,进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但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无论怎么征收,都和消费者有关,而且关系不小。虽然整体来看,此次立法基本保持了现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烟、酒、汽油等热门品类消费税税率更是没有变化,人们不用担心多交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纳税人方面,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这虽然有其道理,却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需将出厂价和批发价降下来,否则的话,就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此外,为落实健全地方税体系及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观点认为,这将扩大消费税税基,增加整体消费税金额。不管增量部分怎么处置、有何利好,但直接或间接都会增加消费者负担,这是在所难免的。
笔者以为,消费税立法固然是大势所趋,但应以不增加消费者负担为前提。这也是消费者的期盼。此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 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要求,顺应居民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新趋势,依靠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实行鼓励和引导居民消费的政策,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今消费税立法,也顺应这个要求,不宜增加消费者负担,抑制消费。
说到底,立法是为了更好地引领和规范改革、保障改革成果,同时要注意为未来的改革预留空间。因此,消费税立法如何做到以不增加消费者负担为原则,如何在不增加消费者负担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公约数”,其实还有不少课题待破解。(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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