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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无狗社区”不妨交给市场

2019年02月25日 07:57   来源:燕赵晚报   张淳艺

  “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为打造无狗社区,向购房者提出了特殊要求。2月23日,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属于“软约束”,是希望从源头上建设无狗社区。律师表示,开发商的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2月24日《北京青年报》)

  养狗与买房,看似两个毫不相干的事情,却被运城某小区创造性地联系在一起。客户想要在该小区购房,必须同意购房合同附件中关于不能养狗的条款。对此,不少网友表示支持,同时也有网友认为,开发商一刀切的政策不可取,并质疑这条规定有霸王条款之嫌。

  应该看到,“无狗社区”不失为一次大胆尝试。一直以来,业主养狗引来的各种问题是许多小区物业最头疼的事情。一方面,一些狗在小区随处便溺,花园、电梯等地都是重灾区,物业几乎每天都会接到相关投诉;同时,狗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引发邻里之间矛盾纠纷,也容易招致受害业主对于小区物业的不满。对此,各小区物业也采取了不少措施,往往治标不治本。

  在养狗的问题上,人类社会永远是一个矛盾综合体。爱狗的人爱到骨子里,厌它的人唯恐避之不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个群体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狗毕竟是动物,主人文明养狗的意识再强,也难免力有不逮的时候。而狗一些亲昵示好的动作,外人往往也会吓得两股战战,几欲先走。对此,有开发商提出打造“无狗社区”,希望从源头减少狗患问题,满足部分业主免于打扰的权利。

  “不养狗才能买房”并非霸王条款。禁狗条款不是开发商强加于消费者的,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明确告知,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买房与卖房是一个双向选择、自愿交易的过程,消费者完全可以对禁狗条款说不。况且,房地产行业是完全竞争市场,不存在开发商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歧视消费者。即使不能接受“无狗社区”,消费者照样有大量房源可以选择。此外,从法律上讲,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无效。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不得禁止养狗的强制性规定,“无狗社区”也并非开发商夹带私货,而是基于多数人的公共权益考虑,应属有效的合同。

  把“无狗社区”当作卖点,可以视为开发商的市场细分策略。正如该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所言,我们损失了这块(养狗买房者)市场,但会赢得另一块(不养狗买房者)市场。这种做法成效如何,不妨留待市场评判。同时,“禁狗条款”只是一个软规定,并不具备强制力,也没有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有业主签了合同以后养狗,如何妥善解决问题考验着小区物管的管理智慧。

  对于社会而言,“无狗社区”更是一场有益的社会实验。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无狗社区”和“有狗社区”可以让人们各取所需,各自安好。在“无狗社区”,业主可以共享清净,免受打扰。在“有狗社区”,“铲屎官们”可以一起约着遛狗,交流心得。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无狗社区”的积极探索也能够为社会规范管理养狗提供样本经验。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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