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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立法不必总是“但闻楼梯响”

2019年01月14日 07:59   来源:深圳特区报   邓辉林

  在深圳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市民开始打量市人大和人大代表2018年交出的成绩单。据报道,过去一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小组和专业小组共提交了25份调研报告和19份建议督办报告,其中一份报告提出,去年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取得新进展,下一步,深圳将以立法加快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条例(草案)》已经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并拟于今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深圳在全国城市中较早启动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体现出了用好立法权推进垃圾分类的智慧和魄力。其实,深圳垃圾分类立法,早已迈出步伐。2015年7月,《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发布,而且这部政府规章明确是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规章施行之后一些不履行义务的物业公司、餐厅等受到依法处理。但鉴于生活垃圾分类与生态环保、资源节约、城市文明有着紧密关系,制定一部位阶更高、可以规范的内容更多、更便于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深圳将就垃圾分类进行地方立法,这个消息传开已有不短时间。比如,2017年8月中旬就有媒体报道称,深圳已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地方立法计划,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已经初步形成。考虑到当前深圳生活垃圾分类的成效,这部法规的出台令人期待。

  早在2000年,深圳就成为了我国最早推行垃圾分类试点的城市,目前垃圾分类工作成绩在全国城市中排在前列。但另一方面,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垃圾分类设施的投放、垃圾分类责任的落实等等,与垃圾分类做得较好的国外城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早日出台,应当破除两种误解。

  一种误解是认为出台这部法规是为了“罚”。实际上,垃圾分类涉及到多方面的责任主体,比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区业主、公园管理单位、商场经营管理单位等等,每个方面都有自己的责任。法规出台的本意是规范,而决不是罚款。即便法规把罚款作为一种执法手段,也是面向广泛的不特定对象,而不是专门针对哪种类型的人群。

  另一种误解是垃圾不分类的积习很难改变。的确,很多人从小就习惯了垃圾不分类,一股脑儿“打包”扔进垃圾桶。但我们也不必夸大习惯的韧性。许多“老烟民”今天查出肺部阴影,明天就把烟戒了。明确的罚则和严厉的规定,会通过“刺激-反应”机制让人们改弦更张,在举手之劳的改变中规避违法的代价。有关部门不妨设置一段执法缓冲期,在缓冲期内加强普法力度,但不必因虑及积习难改、法难责众而延缓法规的出台实施进度。

  对市民来说,垃圾分类的好处远远超出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早日出台实施,将是城市文明中的一个新亮点和市民生活中的一件幸事。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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