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过期食品奖2毛?幸亏法院二审改判了

2019年01月04日 16:39   来源:光明网   陈广江

  消费者贾某某购买2.02元过期食品后向山东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食药监局对超市没收违法所得2.02元并罚款5万元,向贾某某支付了2毛钱作为奖励。贾某某认为奖励少了,将该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奖励。一审法院为认定奖励2毛钱并无不当。贾某某上诉。1月2日,济南中院二审宣布,至少奖励2000元,责令食药监局重新奖励。

  罚超市5万元,奖举报人2毛钱,这鲜明的反差、强烈的对比,满满都是黑色幽默的味道。幸亏法院二审及时纠偏,否则很难说,这起“轻奖”事件会不会成为该食药监局难以抹去的监管污点。且不谈相关法律法规,单从常识看,2毛奖励就荒诞异常。不管食药监局本意如何,2毛奖励更像是对举报人的戏弄,也是对自身监管责任和食品安全底线的讽刺。

  据报道,2毛奖励的依据是《济南市奖励办法》中“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的规定。问题在于,该规范性文件系济南市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部委的13号《奖励办法》而发布,但2017年8月9日,国家有关部委修订了奖励办法,公布实施了67号《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了13号《奖励办法》。根据67号《奖励办法》,至少应奖励举报人2000元。

  换言之,2毛奖励事件关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问题:上下级部门的这两份规范性文件差异很大,但均合法、有效,都可适用于本案。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新旧规范性文件之间做选择,无疑应优先适用上级部门的、新的规范性文件。同时,遵循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原则和行政诚信原则,结合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本案也应优先适用67号《奖励办法》。

  事实上,13号《奖励办法》已被废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济南市奖励办法》已经落伍,应及时修订,岂能再拿其当依据?事实上,新修订的《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最近已出台,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具体奖励标准上,该《办法》与国家部委67号《奖励办法》保持了一致。

  作为职能部门,当地食药监局不可能不懂上述规定和道理,也应深知鼓励社会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性。但即便如此,其仍坚持不合时宜、不恰当的奖励行为,如此逆向行事,原因何在?这种做法,很容易让人与“放水养鱼”“以罚代管”“有保护伞”等执法乱象联系到一起。值得一提的是,二审中该食药监局称贾某某为职业打假人,并存在涉嫌敲诈勒索、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等行为,不应奖励,但法院权衡后没有采纳。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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