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来了,人工智能的法律冲击也来了。这次是一个著作权诉讼,案子不大,但值得重视。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被名为“点金圣手”的百家号未经授权而发布,菲林律师所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且被告发布时还删除原文章署名及首尾段落,侵害原告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则认为,涉案文章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不具有独创性,不是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形成,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对该作品是否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有不同看法,原告称涉案作品只是部分由软件生成,被告则认为涉案作品的主体框架是由软件自动生成的。
这个案件值得重视,在于将影响到人工智能工作产品的权责判断,而人把更多的智慧工作交给机器去做是未来的一个趋势。
网上看到涉案文章,可以看到它并不是一件人工智能作品。其作品的主体也就是数据,是通过检索法律裁判文书而得到。案例库是数据源,但用数据源做什么,以及怎样做,这是由使用者决定的,是使用者的智慧劳动,由此形成了智慧产品,这就是菲林律师所对“报告”享有著作权的依据。
该“报告”并非没有独创性。“报告”不是在大数据状态下自然存在,菲林方选择数据源和检索词、设定案例纳入统计分析的标准,逐份审阅筛选,然后统计分析,再将结果表述为一份文字简明、结构严谨的报告,创作过程可谓完整。统计分析运用了工具软件,但统计哪些项目,或者在软件自动完成的全部项目中选择哪些项目进入“报告”,从而形成一份有意义的作品,这也不是没有创造性。使用同一个工具软件,形成的报告也会五花八门,菲林律师所生成的“这一份”报告是独特的。
其实,即使是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也并非一定没有著作权,只是著作权属于写稿机器还是人罢了。一台连续进行写稿的机器,相当于一台自动打字机,可能按规则打出诗歌、散文、小说、对联、音乐等等作品,这种“打字行为”是否形成著作权,可能不好说;但如果写稿机器是根据人的现实指令去写稿,写成的作品经过人的审阅认可,这虽然可能不足以形成“质量上乘”的作品,但发出指令和进行审阅认可的人,仍然应当享有著作权;如果作品被出版,出版方也享有相应权利。
目前,我们还不承认机器人享有人格,也就是不认为机器人具有法律主体地位。机器人所带来的收益和责任,由一定的人拥有和承担。例如人工智能炒股形成了收益,不记在机器名下,谁用谁获好处;人工智能驾驶出了车祸,也不由机器担责,而是由车辆的拥有者赔偿或坐牢,接着车辆拥有者可能追诉车辆出售方、生产方,车辆生产方可能追诉人工智能软件提供商,如此等等。人工智能写稿,如果形成著作权,也应当是由写稿机器人的使用者享有,他决定了机器写什么、怎样写、写得是否合乎要求。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