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是假的,病人是演的,病房是空的。”央视《焦点访谈》近期曝光了辽宁沈阳两家民营医院通过雇“病人”虚假住院、伪造病历来骗取医保基金。随着这一事件被披露,医疗机构通过“挂床骗保”套取医保金的这门“半隐秘”生意,再次被曝光。
辽宁沈阳的民营医院通过雇“病人”虚假住院、伪造病历来骗取医保基金被称之为“再次曝光”,意味着此类骗保行为并非新事,已成为行业内心照不宣的潜规则。骗保案一再发生,医保基金被视为唐僧肉被不法者不断蚕食,在医保基金收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支付压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骗保所带来的浪费会加剧公众的焦虑情绪。
采取虚假住院骗保属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也查处并曝光了不少典型案例,一些主导骗保的人员和机构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何以依然未能从根本上遏制类似现象的发生?
一个被业内外普遍认可的判断是,相比于违规逐利所带来的好处,没有“牙齿”的监管无以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处以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力度上明显达不到应有效果,骗保者自然无所顾忌。一些骗保金额较大、性质恶劣且影响极坏的案例,虽然也采取了严厉措施,但较之于骗保行为的总体数量而言,极低的入刑率无以达到棒喝作用。
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如果单纯依靠行政罚款等法律手段还难以实现根本治理,还有待于在现有措施上,补强对违法犯罪者的道德惩戒。对于首次违规违法的骗保行为,且情节并不严重者,可暂停其医保定点机构的资格,给予一定的整改观察期,若整改表现突出并运行良好则恢复期资格;对二次以上违规且情节严重,或者整改效果不佳者,则取消其医保定点机构的资格并纳入黑名单,并按照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要求,对主导骗保的责任人员,采取信用惩戒,让其承受更多更大的道德成本;还可以取消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对于从事其他生产或者市场行为,也要进行道德风险评估,纳入重点监控的对象。
正如有专家所言,对于大多数医院机构而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是一块含金量十足的金字招牌,甚至可以直接决定着一家医疗机构的生存状况。只有让那些以骗保为生者真正失去准入门槛,连违法犯罪的机会都没有,其才会珍惜来之不易的资格与机会,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去遵守规则,严格约束自己而不会轻易越过雷池。否则,在监督牙齿还不够坚硬,惩戒威力还不强大之时,道德性惩戒的缺失就会形成跛脚效应,让骗保行为在猫和老鼠的游戏中不断循环。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