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守信与惩戒失信须平衡

2018年10月31日 07:32   来源:法制日报   丰收

  守信单位当然需要各种激励,但也不能重单位轻个人,因为自然人数量远比单位数量多很多,鼓励自然人守信也能促进单位守信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10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广州拟设立公共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同时明确奖惩机制,信用良好的个人有望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失信者则会被限制出境与高消费。一直被视为道德问题的霸座、逃票行为,将被纳入失信信息(10月30日《新快报》)。

  “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受限”,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和宗旨。为此,多个地方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办法或者条例,为联合激励守信、联合惩戒失信提供了制度依据。而对比各地类似制度,就会发现上述广州草案有不少与众不同之处,值得关注和解读,也可以说值得参考和借鉴。

  比如,上述草案内容更为详细。各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有很多共同点,但仔细浏览也有一些细微区别,广州草案规定更为详细,以激励守信为例,不仅激励措施更多,而且更为具体。某地制度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只有简单的三四项,而广州草案多达九项。显然,激励措施越多越细,越容易让人了解,作用也会更明显。

  同时,惩戒失信的措施,广州草案也比一些地方制度多出几条,表述更为详细,比如把最近几个月频发的霸座行为也纳入失信信息继而进行惩戒。从理论上说,惩戒措施越详细,惩戒效果也会更好。

  再如,广州草案对自然人和单位的激励更为平衡。从一些地方制度表述看,主要侧重于激励信用状况良好的单位,例如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贷款等方面进行激励,明显是在激励单位,而在激励自然人方面着墨不多,表述不太明确。而广州草案提出,在就业、职称、教育、积分入户、住房保障等方面激励,无疑针对自然人。

  守信单位当然需要各种激励,但也不能重单位轻个人,因为自然人数量远比单位数量多很多,鼓励自然人守信也能促进单位守信,因为单位是人的单位,所以,广州在激励自然人方面作出了示范。

  另外,对特殊职业人群建立职业信用档案也是一大特色。笔者查阅了部分地方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里面没有对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教师、医师等特殊人群的职业信用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大概是另有制度安排。不过,把特殊职业人群专门写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了信用管理统一性,又突出了人群特殊性,应该说效果会更好。

  当然,无论是激励守信还是惩戒失信,不能仅靠一部制度来实现,还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比如,要有激励守信的措施清单,把所有激励措施一网打尽、完整呈现,就能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同样,惩戒失信的措施也要有完整清单。因为制度不可能详细罗列所有措施,而清单是对制度的补充。另外,要把激励、惩戒与相关部门考核挂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显重单位轻个人以及重惩戒轻激励,“重单位”虽然能促进单位守信,但“轻个人”不利于提高个人守信意识;“重惩戒”尽管能让失信者付出代价,但“轻激励”不利于调动守信积极性,即便做不到平衡,也要尽量兼顾平衡。广州草案在平衡方面则有可借鉴之处。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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