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霸座作用更积极

2018年10月11日 08:21   来源:法制日报   冯海宁

  条例非常直白地表明禁止霸座,无论乘客文化程度高低,都能理解霸座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的指向性更明确、更精准

  针对频频出现的火车“霸座”现象,广东出台规定联合惩戒,不再只是耐心劝导。10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10月10日《信息时报》)。

  霸座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我们不仅要从道德层面谴责霸座者,也要从法律层面约束霸座行为,以维护乘车秩序。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霸座规定仍然比较模糊。而广东省率先在全国从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霸座,有望收到更明显的效果。

  虽说现行多部法律法规可用来约束霸座行为,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可以拘留并罚款。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霸座行为也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虽然有关方面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惩罚霸座者,但要看到,这些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而模糊的法律规定对某些人起不到指引、教育等作用,甚至不排除霸座者强词夺理地狡辩: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霸座,“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法律的社会效果就会打折扣。

  而广东上述《条例》明确,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也就是说,条例非常直白地表明禁止霸座,无论乘客文化程度高低,都能理解霸座是一种法律禁止的行为。法律的指向性更明确、更精准。如此一来,就能起到预防霸座的作用。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机制和罚则,即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应急处置等机制,依法制止、查处违反铁路治安管理的行为。对霸座等行为,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很多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其优点是对很多相似行为都可以进行约束,也能避免法律滞后,但也有弊端,即指向性不是很明确,那么有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就会有偏差,法律对社会的指引、评价、教育等作用就会受影响。所以,立法趋势必然是法律规定越来越详细、越来越精准,指向越来越明确。

  广东立法机构把霸座行为明确写入《条例》,究竟是早就有的考虑还是因为最近几个月频现霸座,我们不得而知。如果属于前者,说明立法者考虑比较周全或者说很有预见性;如果属于后者,说明立法者很关注现实中的新现象、新问题,快速调整法规草案的意识也比较强。另外,《条例》禁止在铁路线路上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反映出立法者关注新事物。笔者以为,虽然社会变化很快,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可避免,但如果立法者考虑问题全面,高度关注相关领域的新变化,还是能减少或者避免法律滞后性的。可见,立法是一项考验智慧的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霸座行为不能止于事后惩罚,尽管列入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或者拘留、罚款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但事前、事中的措施不可缺少。比如,在购票、订票环节应当重点提醒乘客霸座行为违法;在事中,必要时也可以对霸座者采取强制措施等。

  期待出现蝴蝶效应

  治理霸座不能仅靠一个地方或行业单打独斗,而是需要从国家层面或者各地积极跟进,形成齐心合力的共治社会氛围。因而既希望广东铁路部门认真抓好管理条例的落实工作,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期待此举能引发蝴蝶效应,全国各地能主动做到学习借鉴,出台专门法规,使霸座等行为成为众矢之的,从而减少和杜绝霸座行为的发生,达到从源头治理的目的。(陆敬平)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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