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彬:正确认识“投资有风险”的内涵

2018年10月10日 07:16   来源:经济日报   

  投资有风险不必然等于投资者应承担风险。在当前采取严监管、去杠杆、打破刚兑等一系列措施来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形势下,应正确宣传“投资有风险”的内涵,特别是应将精力放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构建明确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上

  近几个月来,P2P“爆雷”事件给不少投资者上了生动的一课。对不少投资者来说,“投资有风险”原本只是一个概念,现在真实发生在自己身上,个中滋味着实不太好受。

  投资有风险不必然等于投资者应承担风险。投资有风险,是指投资活动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导致投资受损或失败。这些风险首先包括一般性人类活动都可能面临的风险,比如地震、海啸等不受人类控制的自然灾害,还包括投资平台服务器遭到物理损害或病毒攻击导致数据丢失之类的风险。但是,通常讲到的“投资有风险”并不主要指这些,而是指违法犯罪风险、政策变动风险、违约风险、经营风险等与投资活动本身密切相关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投资风险中,投资者需要承担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而且在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条件下,这部分风险的占比实际上并不大。

  简单来界定,投资者需要承担的风险应仅限于那些与投资者自身研判能力相关的风险。比如,在股市投资中,对股票走势判断失误,高价买入、低价卖出导致资金损失,这是投资者要承担的;诸如造假上市、信息披露问题、内幕交易、股价被操纵等带来的风险,则不应由投资者来承担,因为这是公司和监管层的责任。假如能够将这种责任履行转化为资金补偿,那么投资者应该拿到对这部分资金损失的补偿。事实上,发达国家成熟资本市场体系就包含了类似情形下的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

  类似地,在P2P投资中,出借人要承担的是借款人可能的违约风险,但不应承担平台自身的违法经营和管理不善风险。近几个月的P2P“爆雷”事件,原因多种多样,且不讨论违法经营、携款跑路的情况,单说那些正常运营但出现较多逾期的平台。如果这些平台能够做到事前信息披露充分,风险控制措施得当,出现逾期风险确应由投资者自担。但是,一些平台却以“打破刚兑”为借口,将本应由平台承担的责任也推给投资者。笔者了解到一个案例,平台依靠代收点来接收借款人的还款,但代收点私自挪用款项导致逾期。对此,该平台竟以“国家要打破刚兑”“不允许平台垫付”之类说辞来应付投资人。这里,借款人已还款、投资人却拿不到还款,显然是平台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投资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它不是投资者应承担的风险。这一风险理应由平台承担,采取诸如平台垫付之类的办法尽快解决,并向投资者作出适当补偿。至于其与代收点之间如何划分责任,这是另一个问题,与投资者无关。

  总体来说,在当前采取严监管、去杠杆、打破刚兑等一系列措施以防范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形势下,应正确宣传“投资有风险”的内涵,特别是应将精力放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构建明确的风险责任分担机制上,让投资者只承担那些应该承担的风险,而不是“很倒霉”地承受那些不该承担的风险。(作者: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 李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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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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