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救命药犯法”引来思考

2018年08月16日 10:54   来源:东方网   蒋萌

  翟一平2014年罹患肝癌,不仅自己与病魔顽强斗争,而且从2016年开始帮QQ群里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肝癌药,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一年前,身体衰弱的他辞去项目经理的工作,从代购药物中获得5%左右的报酬。上月底,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翟一平说,自己并不知道这会触犯法律。截至8月9日,来自广东、福建、海南、江西等地的病友自发写了163封求情信,希望翟一平能被早日放出来。

  这种案子很容易引发社会同情,人们希望法律以及执法者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妥当处置,平息社会焦虑。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国外生产的药品,已被国外普遍证实疗效确切、副作用可控,但由于我国对新药试验和审批流程的时间较长等因素,迟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令一些病人望救命药兴叹。还有一种情况是,国外药品已在国内正式上市,但国内与国外的售价因为各种因素相差巨大。拿着发展中国家的薪水,却要负担远高于发达国家售价的“舶来药价”,国内病人苦不堪言。

  危重病人为了自救和活命,不得不通过非正常渠道从国外“搞药”。其中的难度,没有“门路”的茫然,可想而知。所以,一些所谓的“良心代购”,给病友代购国外真药,收费不高,被病友们感激,不足为奇。此类情况越来越多地发生,甚至还被拍成电影。渐渐地,一些人多少知道这种行为“合理不合法”。但是,病人不这么办,能怎么办?这同样值得执法与管理部门思考。

  根据专业人士介绍,这涉及法律的数次修改。1997年《刑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定义假药,而当时有效的《药品管理法》所规定的假药不包括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进口的真药。2001年修订《药品管理法》后,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开始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导致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真药也会入刑。

  法律上的从严,规定“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应是为了防止鱼龙混杂。问题是,随着国内外各种交流日益紧密,国外救命药越来多地被国人知晓并渴求,同时某些国外救命药无法较快进入国内的正规流通渠道,这一矛盾如何破解?当法律工作者看到,“真药代购”无法完全禁止,情有可原,如果还回避问题,受波及的不只是病人,还可能包括法律的公信力。就单一法律条文来看,“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一旦销售就涉嫌销售假药罪,遇上“代购真救命药”时,有失公允,有待改进。

  更根本的焦点是,只有正规渠道通畅,市场供给充足,进口药价合理,非法代购才没有生存空间。对此,李克强总理强调,“对癌症病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要求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等相关措施。实现“良币驱逐劣币”,有关部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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