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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 法规亦当与时俱进

2018年07月03日 11:39   来源:东方网   斯涵涵

  连日来,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7月2日中国青年报)

  每当提出修改刑事责任年龄,一些专家就会提出强烈反对。他们的理由是违背了我国长期坚持且为立法明确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等等。的确,如其所说,“教育、感化、挽救”是我们一贯坚持的方针,但越来越多的事实说明缺乏惩处的温柔教育难以起到警诫、遏制作用。

  近年来,各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因为无知无畏,他们往往因为一点小事、小利,就使用暴力,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也因为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却免于刑法,激发大众忧虑。

  就拿最近的“初中男生持刀伤害女同学,未满14岁被释放”一案来说,其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事发后的淡漠都令人骇然,只因为未到邢责年龄被释放,竟如无事人一般在家帮忙干活。“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受害女孩母亲发出椎心之问,击中公共焦虑。

  令人愤懑的是,现在工读制度也改革了,不良行为少年送到工读学校需要监护人同意,而现实情况是,没有哪个父母同意把孩子送到工读学校去,换言之,这个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孩子还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依然处于逍遥法外的阶段,细思恐极。而类似这样的恶性犯罪并非少数,公众的愤怒与疑惑,又一次暴露当下现行法治的短板。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其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 201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高发态势,必须强力遏制。

  社会飞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现状早已与当时制定法律的历史阶段不可同日而语。不良少年从欺凌同学、施暴他人、抢夺财物中找到乐趣,从暴力和拳头中发泄精力得到满足,漠视法规与道德,践踏公民权益,暴力倾向严重,不加遏制将逐渐走向犯罪的道路。如若得不到严厉惩处,势必形成快速传播的病毒,在懵懂无知、缺乏良好教育与是非标准的年少心田里树立无视法律、漠视生命的不良示范,毒害青少年,危害社会。

  英美等国规定,在谋杀、强奸、抢劫等严重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都要对之实行相应的法律惩处,而不是某个年龄线的一刀切。反观我国,目前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乏力,惩处无方。实际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成熟期早已提前,接受的信息也比以前复杂得多,继续以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显然落后于时代发展。法律界早有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提法。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当未成年人暴力案件呈现多发、普遍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逐步完善、拾遗补缺。当法律的人性关怀成为部分少年无所忌惮的利用空间,宽容成为某种程度上的纵容,说明相应制度出现漏洞或者是滞后,就需要及时亡羊补牢。

  真正的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是对于受害方和施害者都有相应的保护和救助机制,偏重一方都有失公平,违背社会公义。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予以法律强力约束,辅之以青少年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建章立制,及时处置,完善国家少年司法体系,降低少年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宁,保障社会公平,就此而言,降低未成年人邢责执行年龄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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