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景区适当赔偿爬树坠亡者并无不妥

2018年06月01日 07:33   来源:光明网   史洪举

  2017年5月,六旬老人吴某在广州省某景区游玩时爬树摘杨梅,因树枝断裂而坠亡。事后,吴某家属认为景区内的杨梅树太易攀爬,导致很多游客采摘甚至哄抢,而景区管理方却从未采取安全疏导和防范措施,故向其索赔60余万。近日,审理此案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法院认为,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景区没有对爬树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且在事故发生后未能有效应急处理,故承担5%的责任,赔偿吴某亲属45096.17元。

  据了解,绝大多数网友对此案均持“老人家属向景区索赔属于讹诈”的观点,认为景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太冤枉。可其实,若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这是倒逼经营者承担重视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是指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避免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并且有突发事故时,尽到及时妥善的救助义务,避免损害扩大。

  对于景区来说,《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规定更标明了景区具有救助义务,即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之所以对景区做此强调,主要在于相对于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大多数景区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如自然景区道路崎岖陡峭、虫蛇出没,且一些人旅游时会萌生“探险”意识,故意涉险而行等。

  回到此事件上,年近60岁的老人应该明确认识到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其在应该预料到危险的情况下擅自上树采摘杨梅,自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但对于景区来说,其必须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尽到提醒和警示职责,安排工作人员定时巡查,事发后尽快提供救助。不能因为消费者具有重大过错,就忽视经营者应该尽到的责任,妥善划分各自的过错,才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

  由此可见,让景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这能倒逼其高度重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不能仅享有经营者的权利而逃避经营者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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