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树坠亡双向警示

2018年05月31日 07:01   来源:北京晨报   

  2017年5月,六旬老人吴某在广州某景区游玩时爬树摘杨梅时,因树枝断裂而坠亡。事后,吴某家属认为景区内的杨梅树太易攀爬,导致很多游客来采摘甚至哄抢,而景区管理方却从未采取安全疏导和防范措施,故向其索赔60余万。

  近日,花都法院审理认为,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吴某不顾自身年龄私自上树,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景区没有对爬树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且在事故发生后未能有效应急处理,故承担5%的责任,赔偿吴某亲属45096.17元。(5月30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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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适当赔偿并无不妥

  的确,杨梅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但是杨梅树的果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游客攀爬采摘就是安全隐患。这个安全隐患漏洞不是让游客来堵塞,而是景区来负责。景区应该知道,游客攀爬杨梅树采摘的后果,不仅要有警示标语牌,而且要有防止游客攀爬的切实有效措施,景区有安全管理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对村河道旁的杨梅树安全管理负责。

  老人爬树摘杨梅坠亡家属依法索赔,实际上本案系生命权纠纷,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老人爬树摘杨梅虽然自身有一定责任,但是景区管理不到位,对杨梅树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以致游客轻易攀爬杨梅树摘杨梅,导致老人坠亡,所以景区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从这一案件中也警示我们,公共场所的安全无小事,公共安全的每个细节都不能忽略,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有关部门应把安全小事当做大事来抓,落实管理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意识,落实公共设施管理责任,明晰产权,用责任追究终结公共设施安全被遗忘的角落,防止类似悲剧的再度上演。 王恩奎

  倒逼重视消费者权益

  有人认为受害老人完全是咎由自取,老人家属向景区索赔属于“讹诈”,认为景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太冤枉。其实,如果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景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这是倒逼经营者承担重视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义。

  对于景区来说,旅游法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规定更是克以其救助义务。即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3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之所以对景区做此强调,主要在于相对于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大多数景区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如道路崎岖陡峭、虫蛇出没,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损害。且一些人旅游时会萌生“探险”意识,要是降低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必然会加大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

  回到此事件,老人自然应该为后果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但对于景区来说,未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尽到提醒和警示职责,安排工作人员定时巡查,事发后尽快提供救助。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消费者具有重大过错,就忽视经营者应该尽到的责任,理当妥善划分各自的过错才能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

  其实,很多人之所以对景区承担责任耿耿于怀,主要还在于其没有意识到经营者对消费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些观点拿小偷盗窃时攀爬窗户摔下和人们攀爬邻居家的树摔下做比较,这并不合适。要知道,盗窃的违法和危害程度显然比游客在景区攀爬树木大很多,普通人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比经营者小很多。假使受害者攀爬的是非经营场所的道路边的树木或者邻居家的树木,可能就是另外的结果。

  尤其是,法院之所以判定景区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主要在于吴某从树上摔落受伤后,景区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人员已经下班,且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不能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对损害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见,景区的过错并不在于死者家属起诉时所称的“树太好爬”,而是景区没有及时救助。由此可见,让景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这能倒逼其高度重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不能仅享有经营者的权利而逃避经营者的责任。

  史洪举

  观察

  主观臆断不可取

  快60岁的人了,不顾自己年事已高,攀爬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树导致跌亡,如此“馋嘴”“丢脸”“自私自利”的事儿,家属还告上法庭,法院居然还真的判定景区承担5%的责任,山村村委会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096.17元,对此,大量网友表示又好气又好笑,一时间,“死哪讹哪”“为老不尊”甚至“糊涂法官”的责难声四起。

  那么,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通俗一点说,景区哪怕有一些挂警示牌、隔离、劝阻疏导等措施,都可以减轻自身责任,可惜景区没有做到这一点。

  再则,吴某摔落受伤没有及时得到医疗救助,且被告没有设立必要的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的摔伤损害进一步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两项相加,判其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冤枉。

  实际上,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95%责任。这其实就是对其不当行为的最大否定,也是对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维护。网友们切不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盲人摸象式的主观臆断不可取。

  通过此案可以得出两点警示,其一,要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近年来,旅游经济蓬勃兴起,各类景区遍地开花。但景区不只是挂一个名头、圈一处风景、搞一些收益那么简单,管理、运营、服务都需要转型升级,过去那种粗放、低下的管理思维极可能为自己带来麻烦。

  其二,法治社会,无论是公民个体还是企事业单位,都要具备法治思维,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身为法治社会的一分子,无论何时何地何种年龄,都要把法律法规及文明道德放在心上,莫以恶小而为之,莫以侥幸而擅为,要克服贪小便宜、逞勇好强的人性弱点,加强自律,不断提高文明水平。否则便会招来舆论的谴责甚至付出惨重的代价。斯涵涵

  法治思维随时带

  逝者为大,基于起码的尊重,不好过于追究其文明素质,但家属抛出一个“树太好爬”的牵强理由向景区索赔60万,乍听之下,还是让人略感愕然。树太好爬,纵然可能是事实,你当真就能爬吗?

  当然,义愤归义愤,在法治背景下,还得依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细想之下,老人家属的说词及诉求虽然看似强词夺理,但其所指称的“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却是事实。而且,若从“不论对错论得失”的角度而言,色泽诱人、鲜艳欲滴的杨梅就挂在枝头,那么客观上就存在游人攀爬盗采的可能性(过度依赖游客自律并不现实),对此,景区及杨梅树的实际所有人应该可以预见到相应的人身、财产安全风险,预见到却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警示、劝诫等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可见,疏忽大意,始终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此言不虚。

  由此看来,本案中虽然主要过错在于老人自己,他为自己的一时鲁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老人家属方纵然事后可以狮子大开口索赔60万,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摆事实、讲道理,细心求证,法院方面最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悲剧已然酿成,涉事各方当然也要谋求一个“损失最小化”或“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为维护这种权益提供了可靠保障。

  最后,本着“惩前毖后”态度,有必要说的是——无论老人家属还是被告景区及村委,都应该从这起事件中学会“法治思维”,只有当我们每一个社会单元和细胞都懂得这一点,都学会敬畏规则、依法行事,学会“法治思维”并践行,学会从细节上自我约束和规范时,“老人爬树坠亡”之类的悲剧或才会消失,而这本质上无疑将助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陈科峰

  三言两语

  60岁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认知和判断,擅自攀爬景区树木摘杨梅原本是违反公共规则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发生意外纯属个人原因所致,凭啥向景区索赔?

  ——鲁青青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法规的完善,人们对公共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增强。而破解之道在于,公共部门与广大公众相向而行、精细管理与文明素养同步提升。

  ——范子军

  老人景区摘杨梅坠亡案无疑具有双向警示意义。作为游人应该遵守公共秩序,否则,要承担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而作为景区管理、服务方,为游客提供安全观景环境是应尽义务,不但要健全制度规范,还要注重管理服务工作细节方面的落实,不然,一旦发生意外、同样难逃责任。

  ——原放

(责任编辑:臧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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