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金融机构要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覆盖率,铲除非法民间借贷肆意滋生的土壤,同时也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引导民间资金“阳光化”
中国银保监会等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通知》还明确,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将被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将集资放贷、转贷、套贷、向学生贷款等行为都纳入监管视野,对以往民间借贷的盲点、痛点做出了精准修补,堵住其违法违规路径。同时,还要求银行和小贷公司等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疏通民间借贷的供需渠道。明确性质、定向爆破、疏堵结合的监管思路,受到各方称许。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我国在建立现代金融市场之前,经济活动的资金融通需求基本上都靠民间借贷实现。有借有还、重信守诺的道德约束与强调契约精神、公平原则的管理秩序结合,一并成就了民间金融的发展。时至今日,在许多地区的农村,人们仍然习惯通过熟人借贷来解决“手头紧”的难题。监管部门也一直在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不过,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却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裸条贷”、暴力催收、非法集资等事件频频出现。数据显示,2013—2017年,最高法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05.9万件。民间借贷成为滋生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的温床,有如痈疽毒瘤,破坏了金融市场的肌体健康,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民间借贷出现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它已远远突破了原先小农经济时代的地域限制,趋于组织化、专业化和公开化,特别是借助P2P、网络平台等,呈现几何级扩展。在高利率的虹吸效应之下,大量民间资本从实体经济中“转移”出来,更有甚者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转入地下,成为违规融资平台的资金源头;另一方面,由于不受牌照和资质限制,缺乏相应的法规法规和严格的行业监管,民间借贷得以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
此次《通知》遏止民间借贷乱象,就是通过一揽子强有力措施,消除“灰色”地带,推促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让正规金融服务代替非法民间融资行为,还有很多工作亟待细化。
——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待完善。中国的民间借贷一直比较活跃,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尚无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近几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部委通知等,都是对于特定乱象进行的针对性纠正。缺少上位法的强有力支持,监管实践仍将面临重重新问题、新挑战。
——小微金融市场的成长仍需扶持。民间借贷的借贷者不少是小微企业,他们往往信用评价低、经营风险高,不受正规金融机构“待见”。未来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利率调控作用和机构审批、绩效考核等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同时引导民间资金“阳光化”。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市场价格指导体系,允许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网络平台上的投资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制。通过大数据或者网络平台公开展示诚实守信行为和违背诚信行为等,促进民间借贷运作的透明化。
——对公众的安全教育亟待加强。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事实上,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民间借贷的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但由于对这条规定缺乏宣传,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当事双方对此并不了解,也很少有受害者拿起武器捍卫正当权益,令人遗憾。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