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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法典编纂体现时代性与民族性

2018年04月16日 07:13   来源:人民日报   孙宪忠

  民法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基础部分。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是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如今,中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蹄疾步稳地推进,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

  从历史上看,民法法典化能够成为影响世界许多国家的一场运动,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一是民法法典化顺应了以集中立法承认和保障民事权利的需要。编纂民法典,可以将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理性认识和实践经验固化在体系完备、逻辑周全的法律形式里,尽可能从立法上实现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二是编纂民法典往往能切实推动社会进步,为许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为现代工商业繁荣铺平道路。

  我国编纂民法典,必须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尚处在大变动之中,不具备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民法典的现实条件。因此,立法机关采取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即首先制定一批社会生活急需的民事单行法,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制定民法典。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取得很好效果,体现出立法智慧。

  从那时起,我国陆续制定了民法总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从各方面看,在民事法律基本形成体系、国家经济社会获得巨大发展的情况下,编纂民法典已具备较好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适时作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人们期待编纂一部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民法典来促进民事法律秩序更加健全,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推动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因此,编纂民法典既是我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必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应当指出的是,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分别制定、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进行科学整理。当然,这并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因为法律汇编不修改法律,而法典编纂不仅要删繁就简,还要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这就要继续运用立法智慧、发扬科学精神。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体现出中国民法典的时代性与民族性。

  体现民法典的时代性。各个国家和地区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法国民法典制定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之时,因此法国民法典相当一部分内容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特征。我国是在21世纪编纂民法典。21世纪的中国,有5000年文明传承,也有工业时代的特征,更有信息化时代的特征。因此,我国民法典也应体现当今时代背景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既要吸收传统文化精华、符合工业时代需要,也要满足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例如,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侵权、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大数据保护等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这些既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也是民法典编纂要解决好的问题。

  体现民法典的民族性。民法典编纂要立足中国、面向中国,解决中国自己的问题,体现民族特色。一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和内容中,融入民法典编纂全过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例如,民法总则已经将诚信原则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也可以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精神体现在婚姻家庭编中。二是将我国独有的民事制度在民法典编纂中予以完善和发展。例如,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制度以及家庭养老等婚姻家庭制度。

  民法典编纂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发展进步的经验总结,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切实措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的具体行动。现在,我们正处于完成这个历史任务的最佳时期。只要坚持党的领导,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我们就一定能够按照规划完成编纂民法典的世纪伟业。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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