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研究民法典制定中几个问题

2016年11月01日 08:14   来源:人民日报   李建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全国人大今年确定了首先制定民法总则、继而全面整合民事法律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开启了国家立法层面编纂民法典的大幕,一部科学化、体系化的保障公民私权利的“百科全书”呼之欲出。

  民法典以意思自治为根基,对各种类型的私权进行体系化规定,是私权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以及内容安排需要私权基本理论的支撑。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有必要强化私权理论研究,深入思考私权的类型、作用、特征以及私权体系的构建原则等基础理论,从而保障民法典既满足行为主体需要,又符合时代要求,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一些引起讨论的问题,如私权概念在私权体系中的作用、民法典涵盖的私权类型及不同类型私权之间的关系、人格权是否应当单独成编等问题均与私权基本理论相关,需要进一步加以澄清和辨析。

  重视私权概念的作用。民法典是构建私权体系的基石,民法典的制定是实现私权体系化的最好契机。私权概念是私权体系展开的逻辑起点,是私权理论体系和私权制度体系设计的主线和方法论基础。应以私权概念的科学界定为切入点,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推动私权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形成与完善。由于私权依赖私法的确认和保护来构成其核心内容,因此私权概念界定的有效方法之一就是与私法规范结合,按照统一的私法逻辑展开和深入推进。应从统一私法的视角,对分散的具体私权类型进行抽象、整合,构建整体性私权体系。

  关注各种类型的私权。民法典之所以成为构建私权体系的基石,不仅因为民事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而且因为民事权利在整个私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民事权利是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私权类型,但两者并不等同。私权概念是对各种具体类型私权的共同内容的提炼和总结。民事权利是私权的下位概念,两者不应并列,更不能混同。私权是涵盖民事权利的一系列具体权利类型的抽象概念,具有框架性和开放性特征。无论是商事权利、知识产权,还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劳动权、消费者权、环境权,都是行为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私权。若将商事权利、知识产权排除在私权范围之外,就不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时代特征;而对劳动权、消费者权、环境权的漠视,则无法体现私法规范包容、共享、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民法典中对私权体系的具体设计应满足包容性、开放性、稳定性等多重需要,在民法总则部分对私权类型体系进行概括,提炼出具体私权的共性因素,发挥总则的统辖功能,为新型私权的形成预留空间。

  突出和强化人格权的地位。对民事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重视,要求私权体系的构建改变“见物不见人”、以财产权为绝对中心的传统私权体系模式。突出和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体现了私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的鲜明时代特征。以民法典的形式立法保护蕴含自由、尊严价值理念的人格权,顺应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趋势,将是我国对世界民法典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

  总之,民法典中的私权体系结构关系个人生存发展,影响社会健康发展。科学构建私权体系结构,需要考虑私权体系的整体性、完整性,避免对私权体系进行拆分,同时要考虑到理性抽象的可能性以及民法典的容纳力。只有科学运用立法技术,秉承求真务实精神,兼顾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需要,才能制定出一部反映时代特征、符合我国实践需要的现代民法典。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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