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民法典编纂应彰显民族特色(新知新觉)

2016年01月04日 07:15   来源:人民日报   龙 雯

  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起草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如同民族语言、习俗一样,民法典也深植于民族文化传统的土壤中。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尊重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彰显我们的民族精神、民族特色。

  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法律文化涵盖法律秩序,同时关注规范和制度的事实关联以及法律史渊源。简单地说,法律文化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的、与法律相关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的总和。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尊重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文化,致力于实现民事裁判规则与我国私法文化的融合。应注重对民法的伦理价值进行考察,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框架下,做好民事裁判规则的梳理和体系化工作。每一名法律人都真心希望我国的民法典能够成为具有时代标志和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真心希望在历时几百年的民法法典化运动中写出中国特色的历史篇章。为此,应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抄其他国家、地区的民法典。只有始终紧扣国情,让中国的民法典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具中国精神。

  尊重民事习惯。所谓民事习惯,是指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国家法律与民事习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构成一定社会的法律秩序。可以说,民事习惯在我国传统社会和当下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习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往往经历了一个较长发展过程。而民事习惯一旦形成,则有一定稳定性,能够持续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反映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当今世界上制定了比较成熟民法典的国家,如瑞士、法国、德国等,都高度重视民事习惯的作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也应尊重既有民事习惯,这有利于使民法典更易于被人们所接受,也有助于克服与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这就需要对影响我国民法规则与民法适用的民事习惯进行广泛调查,并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认可其地位和作用,或使其成为某项立法的根据,或将其作为法律法规的补充。

  整合既有民事法律体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一系列重要民事法律,构建了现行民法体系。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1999年通过合同法,2007年通过物权法,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亲属法方面,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我国还于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这些单行法律颁布了一系列配套司法解释。这些已经颁布实施的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对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各种社会关系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民事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多,且存在相互重复矛盾现象。民法典编纂应尊重既有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体系整合,消弭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矛盾与冲突。民众在民事交往生活中,已经形成对既有民事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信赖。因此,民法典编纂应以既有法律体系为基础,对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整合。

(责任编辑:年巍)

分享到:
延伸阅读
  • ·民法典编纂的奠基引路之举    2016年07月18日
  • ·中国需要怎样的民法典    2015年08月04日
  • ·我们为什么需要民法典    2015年01月12日
  • ·民法典是具体法治的路线图    2015年01月09日
  • ·对民法典的期待    2014年11月15日
  • ·编纂民法典将让公民更有尊严    2014年10月30日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