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索赔入法”还需配套措施跟进

2018年03月30日 07:18   来源:羊城晚报   汪昌莲

  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近日出台,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家、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的即将施行,表明快递服务已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从此前征求意见情况来看,消费者最关心快递丢失、损毁后的赔偿问题。多数消费者认为,应强化快递企业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一种合理诉求。在快递业务中,将邮件完好无损地送到消费者手中,是快递企业最基本的责任。如果因邮件在快递途中丢失或损坏,快递企业没有将邮件安全送达到消费者手中,那么表明其未能履行职责,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种模糊规定,实际上为邮件丢失、损坏少赔或不赔,留下了操作空间。比如,2012年11月,快递公司给深圳的客户快递了两块1公斤重的24K黄金,价值68万余元,结果客户收到的却是一只空箱子。事后,快递公司只答应赔2000元,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无须担责。

  近日,根据国家邮政局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丢件、快件损毁是快递业被投诉的主要问题。如快件延误、服务态度差、快件丢失及内件短少等,占快递业务有效申诉量的85.4%。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行业监管政策滞后,行业自律意识不强,行业标准缺失。

  基于此,针对索赔问题,《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然而,快递索赔入法,还需配套措施跟进。首先,必须规避快递企业的一些免责条款,强化快递行业的赔偿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比如,邮件丢失或损坏,快递企业“照价赔付”应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只有快递更安全,才能进一步促进网络消费,这对于电商、快递企业和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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