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中经搜索

高空坠物“连坐式”判决体现社会公平

2018年02月08日 07:5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张继生

  近日,浙江桐乡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名两岁的女童被楼上的飞砖砸成重伤,警方经过多方调查,无法判定行凶者,女童家属遂将整栋楼的住户以共同侵权告上法庭。桐乡法院一审判决,该栋居民楼的18位住户分别补偿女童3105.5元,合计5.5万余元。但被判补偿的住户都表示冤枉,外界对此判决也议论纷纷。

  从事实的角度来看,造成女童受伤的砖头只能是某个住户扔下来的,其他住户可能真是被冤枉。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判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跌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

  一人“抛砖”,其他住户“连坐”,很多民众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感觉不太合理。但是法律明确这样规定,自有法理、利益及社会效应等多方面的考量。在我国,随着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坠物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城市公害,威胁着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高空坠物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大部分高空坠物行为造成的损害,最终是无法判定肇事者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下,将板子打在可能作为加害者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主要是出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性和自觉性,防微杜渐,履行相应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以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的判决无疑是公平公正的;而这样判决的背后,也让人们引发了对于社会公民道德问题的深思。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如在美国和新加坡,对高空抛物一律重罚。美国将高空抛物视为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砸到人都可定罪;新加坡更是有“扔一个瓶子房子被没收”的案例。在我国,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对于“高空抛物”事件也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不过,无论法律规定如何严谨,无论警方、物业公司和业主如何共同努力,总有一些高空坠物造成损害事件发生,且很多事件找不到肇事方。在此情形下,建议社会慈善组织可以介入解困,社会保险机构也可行推行相关保险品类。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在道德层面对人们的行为形成较高的约束力。应形成一种社会氛围,但凡有高空掷物的行为,必然受到社会公众强烈指责;如若坠物伤人后逃避责任、隐藏真相,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更是会让万人唾弃。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需要一份惬意行走在高楼下的安全感。在此,呼吁每一位高楼住户及路人切实引起关注和警惕:高空坠物,害人害己。

(责任编辑:李焱)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精彩图片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