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鼓励各地各校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探索实行弹性离校时间,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1月4日《人民日报》)
所谓弹性离校,意即学生不必在放学后就必须离开学校,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而灵活决定。实施此举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孩子放学早、家长下班晚带来的时间差,让学生离校的时间能够更好的对接家长的要求。作为一项惠民举措受到了家长们的热烈欢迎。
从调查的情况看,作为一种新的政策,各地在做法上大同小异,都是家长申请说明原因,学校通过自办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承担,有“自办自管”,也有“委托三方”,经费由财政给予解决,对此可以概括为“财政买单、学校组织、机构实施、家庭受益”。当然,弹性的时间长短、范围的宽窄,与家长的诉求与期待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家长对学校在“弹性”的内涵外延上的更多要求,也让弹性离校的政策面临极大的压力。
弹性离校涉及政府、学校、家长、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群体,其间存在利益平衡的关系,处理不当则会引发诸多新的矛盾。一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弹性离校面临着公平性的问题。由公共财政负担和学校实施的模式,是否考虑到了多数人的利益诉求。二者,获得弹性离校的门槛是“实际需要”,只要提出申请就应当满足。实际的承载量能否满足需要,对学校的能力与智慧都是一种挑战。三者,公共财政的使用有效率与公平的考虑,与公众利益诉求的最大化之间,存在对立和冲突。在具体的实践中,究竟是自办自管更为高效,还是委托第三方更具效率,如何实现公益与市场的有机结合,都是值得考虑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目的正当性和方式合理性的统一,从中去寻找一种平衡。从初衷上讲,弹性离校确实存在极大的善意,并具有极强的民本性。但在市场体系下,善意最终成为善策,应在利益角力中寻求平衡并实现最大公约数。因此弹性离校,在这个角度上来看,应有一个基本的原则界定,既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又要量力而行,还有有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并且避免责任的错位。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