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整治部分金融机构在“买者自负,卖者无责”、“卖你没商量”或者“买卖自由、毫无限制”幌子下的违规行为,正拉开大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首例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罚单的出现,填补了投资者保护领域基础制度的空白,既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鞭策,也是对各类投资者的提醒,更是从建章立制角度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
最近,有两件关于投资者保护的事件很受关注。一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2017年12月25日紧急发文,提醒投资者要警惕关于私募基金业绩的公开宣传,包括“年底私募分红榜单”“阳光私募业绩排名”“业绩最佳”“一骑绝尘”等措辞均属违规。二是中信建投证券因“违规给大学生开通股票账户”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这是国内首例因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监管开出的罚单。
这两件事情看似毫无关联,但实际上都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用其来解决过去常犯的“卖你没商量”难题的案例,意义非同寻常。这说明,过去部分金融机构单边强调“买者自负,卖者无责”、“卖你没商量”或者“买卖自由、毫无限制”的问题正拉开从严整治的大幕,以前那些向低风险投资者兜售高风险金融产品或实行风险套利的做法将行不通了。
与其他市场相比,金融市场强买强卖的现象,往往因为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而得不到有效反馈和举报。此前多年,投资者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被所谓的理财规划师推销保险产品,持有这样的“理财产品”直至巨亏之后,才发现该产品竟然“与银行没有关系”;投资者追求涨跌刺激,不熟悉规则就疯狂炒作分级基金B份额,直到下折巨亏才后悔莫及;一些所谓的私募股权基金,公开在互联网叫卖,或者在公共场所发放传单,声称以众筹、团购等方式购买高收益、低门槛的金融产品……这些行为在本质上都是有些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门槛”,未考虑或选择性忽视产品设计的风险底线,兜售与投资者风险不匹配的金融产品,甚至有个别人打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和资金池业务,危害投资者权益乃至金融市场安全。
这些问题多年来得不到根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去缺少专门针对“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规章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首例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罚单的出现,填补了投资者保护领域基础制度的短期空白,既是对所有金融机构的鞭策,也是对各类投资者的提醒,更是从建章立制角度夯实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基础。
从投资者角度看,无论是首例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罚单,还是借阳光私募为投资者提供警示,其意义不止于明确“买者自负”的尺度,还要求广大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诚实守信、告知实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判断,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警示和罚单的意义已经超越“卖者有责”范畴,要求金融机构在从事任何经营销售活动之前,必须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或服务,给予投资者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正确匹配,同时强化适当性内部管理。
以长远视角来审视,处罚显然不是目的,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才是长久之计。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出发点,是对市场主体和金融产品分门别类、正确匹配,只有更加系统规范地对投资者、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分类,才能更好地明确产品分级和职责分工,才能营造奖惩分明、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投保环境,让市场各方清楚哪些是底线,哪些是红线,从制度上保证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小 舟)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