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黑公关”须提高违法成本

2017年12月21日 10:51   来源:东方网   盘和林

  12月11日再发一篇《一位92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刷爆朋友圈。12月13日上午,周鸿祎公号《老周开讲》对此事进行点评,称周鸿祎被黑公关。

  据媒体报道,阿里巴巴近期遭遇近500个自媒体账号在“双11”前后发出相关网帖9700余篇。上述账号发布内容、风格一致,能在短时间内左右媒体舆论导向,误导公众,存在组织化操控、规模化操作的痕迹;京东前新媒体经理陈战锋在2016年7月成立了代号“701“的项目,专门针对阿里巴巴进行网络抹黑;陈控制的北京沃来公关公司非法购买公民身份信息,注册大量网络账号用于发布并扩散黑文。

  12月14日,万达集团发表声明称,《王健林的滑铁卢》一文对万达集团和王健林本人进行恶意诽谤和中伤,多处严重违背事实。

  当然,上述事件还没有最终法律的权威定论,尤其是阿里巴巴和万达集团都已经报案并进入司法程序,最终定性还有待司法部门确认。但在我国,“网络黑公关”已经是一个庞大的邪恶产业链条却是不争的事实,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

  我国多部门曾经开展过打击非法网络公关的专项行动,从近期一系列网络黑公关事件来看,成效甚微。笔者认为,网络黑公关具有实施成本低、传播广危害大等特征,其违法犯罪行为的虚拟性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提高其违法成本,才能真正打到那些害群之马。

  “网络黑公关”也被称之为“网络黑社会”“网络打手”,其主要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按照客户指令,密集发帖,诋毁、毁谤竞争对手,左右舆论,使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如新东方、万科等都遭遇过“网络黑公关”的毒手。据称,每逢阿里巴巴大型运动、财报宣布、新业务启动等时点,就会迅速启动“网络黑公关”。

  “网络黑公关”从小处说,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随意污蔑公司或其商品,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营运,破坏了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从大处说,极大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经济秩序。毫不夸张地说,“网络黑公关”是一条由推手、枪手、水军组成的庞大的邪恶链条。以专门针对阿里巴巴的“701计划”为例,从组织形式、黑公关方式、以及对企业与社会造成的影响来看,对照2017年6月1日起生效的《网络安全法》、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701计划”等一些机构,已经践踏了网络诽谤的犯罪门槛。

  其实,对于这种赤裸裸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是有法律管制的,且处罚不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寻求赔偿等救济。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根据《刑法》第221条、第231条,犯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直接责任的主管或人员,也可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但是,“网络黑公关”有别于传统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实施成本低,但却由于传播速度快、范围大,因此很有市场;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大;目前对于网络公关的法律规制比较模糊,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规制主要是基于传统的非网络营销和公关模式建立的,不能有效适应网络经济时代的打击损害商业信誉的新型犯罪形势。

  其中,最难办的是“网络黑公关”实施主体松散,如自媒体,侵权人及其幕后的委托关系很难确定,这种情况必然导致了维权成本高,而侵权成本极低,加上目前相关侵权赔偿的计算思维是基于传统方式的,赔偿数额过低远远不能弥补网络持久传播所造成的损失。其结果就是,虽然越来越多遭遇“网络黑公关”之害的公司选择法律手段维权,但最终收效甚微,“网络黑公关”依然盛行。

  实际上,“网络黑公关”是一种典型的“预估之罪”,即权衡收益、成本之后的“理性”行为,是反复掂量风险与回报之后的违法犯罪。但个体的“理性”最终导致社会的“非理性”,即“网络黑公关”横行。因此,要想彻底打击“网络黑公关”就必须改变“预估”,最主要的是措施就是针对网络的虚拟性等特点,制定出符合网络经济时代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打击程序,一方面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要与网络的放大性危害相匹配;另一方面降低维权的难度,制定有别于传统的取证等环节,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同时提高赔偿金额等,提高维权收益。

  窃以为,阿里巴巴等著名企业近日纷纷选择了报案等,以法律亮剑“网络黑公关”,相关部门应予以正视和积极支持,利用现有法律体系从重惩罚,也是有效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之一,只有才能真正遏制住“网络黑公关”蔓延。(作者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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