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网络黑公关,须法律的严惩

2017年12月14日 08:36   来源:中国网   盘和林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刊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的文章,关注近期阿里巴巴集团遭遇的有组织网络谣言攻击事件,认为:舆论监督、批评、投诉甚至控告必须基于客观事实,不能诬告,造谣中伤,不能突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底线。

  事件的背景是,阿里巴巴近期遭遇近500个自媒体账号在“双11”前后发出相关网帖9700余篇。上述账号发布内容、风格一致,能在短时间内左右媒体舆论导向,误导公众。数百个自媒体账号持续、密集地发布针对某一家企业的负面信息,同样内容的网帖被不同账号在多个平台反复传播,或以不同标题在同一个平台多次发布,明显失实的网帖在极短时间内实现全网扩散……这些特征存在组织化操控、规模化操作的痕迹。据多家媒体曝光显示,京东前新媒体经理陈战锋在2016年7月成立了代号“701“的项目,专门针对阿里巴巴进行网络抹黑。陈控制的北京沃来公关公司非法购买公民身份信息,注册大量网络账号用于发布并扩散黑文。

  对此,阿里巴巴集团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前不久发微博回应,表示商业竞争堕落到雇佣写手、组织庞大水军网络、规模化散布谣言的地步实属罕见。虽然王帅所说规模化的地步实属罕见,但近年来商业竞争中雇佣写手、水军发布网络“黑文”攻击竞争对手的案例却并不鲜见。

  从现代企业竞争的来反思此类事件,即现代商业竞争必须抛弃过去的零和博弈思维,尤其是要避免“破坏性”竞争,但需要指出的是,治理网络黑公关、恶性竞争不能仅靠企业或个人自觉,当然有赖于法律尤其是刑责的惩处,例如蒙牛、伊利的恶斗中,就有黑公关被判刑坐牢。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可以形成倒闭机制,良性的竞争能够是的技术改进、质量提升、成本降低、服务改进,从而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最终使得民众福利得到改善。换言之,良性竞争可以刺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实现社会进步和利润的社会化,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健康等动力。反之,恶性竞争即企业使用非商业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市场份额的竞争方式,则会带来诸多消极的结果,甚至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事件折射出传统商业竞争的旧思维模式,即大家所熟知的非合作博弈中的零和博弈,指参与商业竞争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性,而双方都想尽一切办法实现“损人利己”,商业竞争例如市场份额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

  但现代商业竞争需要站在一个动态的角度,例如市场份额并不限于一个产业、一个国家和地区,很多时候同行业中的企业甚至是“命运共同体”,竞争关系是一种非零和博弈,即自己的所得并不与他人的所失大小相等,自己的幸福也未必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即使伤害他人很可能获得损人不利己的结果,因此,现代商业竞争存在“双赢”的可能,进而合作。

  合作竞争理论认为,现代企业经营活动随着空间范围等的改变,是一种特殊的博弈,是一种可以实现双赢的非零和博弈,不再是单纯的竞争和合作关系,而是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竞合关系。这种良性互动关系有效克服了竞争本身对抗性、过分强调竞争等固有缺点。

  这也是阿里王帅所呼吁的:“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打倒搞臭阿里巴巴,并不能‘对京东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企业的发展壮大应该革新技术、升级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并创造社会利益。一起做大做强不好吗?这难道不是企业基本社会责任的底线吗?”现代企业间的竞争必须是有序的竞争,而不是恶性竞争,在竞争中企业通过降低成本、应用科技手段、提高生产率,促进自身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互利共赢,而非相互倾轧。

  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在其不朽巨著《经济学原理》的绪论中就开宗明义提出:“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即使在建设性的时候,竞争也没有合作那样有利。”毫无疑问,现代商业竞争必须摒弃“破坏性”竞争。

  当然,治理网络黑公关、避免“破坏性”竞争,一方面需要企业自觉遵守现代经济竞争的伦理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另一方面还依赖于司法机关等部门加强网络黑公关的惩处力度等法律的强制力,尤其是商业诽谤是触犯刑法的重罪,必须惩前毖后、以儆效尤。只有法律具有足够的威慑力,网络才不至于成为“法外之地”,这恐怕是阿里被黑事件更值得反思、总结的地方。

  (盘和林,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责任编辑:李焱)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