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企业不能拍屁股走人”要成为环保常态

2017年12月21日 10:50   来源:东方网   郝雪梅

  12月19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在审判长主持下,诉讼双方根据《环境损害检验报告》确定的生态损害费用98万元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完成污染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的修复,期限为一年。(12月20日《济南时报》)

  这起环保公益起诉案件最大的看点在于:污染企业不能置身污染治理事情之外。你污染的你就要治理,你治理不好,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治理公司治理。还给了一个治理的期限,一年之内必须完成治理,否则就要付出更大代价。

  2008年至2015年5月,蓝星公司未经污水处理程序,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490余吨含镍、含酸废水,直接向车间地下暗管及厂区废水池排放,工业废水流经杨家石河进入小清河,并渗透至地下,导致蓝星公司厂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这种污染,如果放在以往,会有两种结果。其一,征缴罚款,拿了罚款,万事大吉。其二,责令污染企业达标排放,只要愿意达标排放,也就没事了。

  而这一次,污染企业没有如此幸运。蓝星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二十万元;法定代表人姬玉林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企业被罚款了,企业有关人员被判刑了也被罚款了。这样的处罚本身也很严厉。但是,还不是终点,你造成的污染和破坏,需要用“修复生态”的方式向百姓谢罪。这才是环境保护的终点。

  以往的时候,污染企业被处罚了,污染责任人被法办了,他们造成的污染也就污染了。后续只能由政府出资修复生态。而实际上污染企业缴纳的罚款,对于治理来说可能只是杯水车薪。

  去年,江苏南京治理被企业污染的有毒土地,发现一亩地的治理成本在100多万元,不仅耗费巨大,而且要想恢复到“能够使用”层面需要十几年时间。而此时污染企业早就搬走了,早就到其他地方继续污染去了。这无疑是可悲的。

  为何有了罚款制度,为何有了环保法律,一些企业还是任性而为,宁愿缴纳罚款也不愿意达标生产?答案是简单的:污染罚款的支出低于违法利益。而污染之后自己就能脱身,后面治理的烂摊子就交给了地方政府。

  “谁污染谁治理”是个好办法。“责令污染企业修复环境”是一把环保利剑。污染之后不能“拍拍屁股走人”了,谁还敢污染?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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