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12月18日《北京晨报》)
●支持
让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
近年来,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另一方面却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法律责任过轻。如根据环境保护法,虽然可以对污染环境者处以罚款乃至拘留等惩戒措施,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一般来说,罚款的数额不过数万元或几十万元,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比,根本不算什么,甚至低于企业违规排污所减少的支出。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环境污染具有公害性、潜伏性、长久性等特征。这导致一些土壤、水源等被污染后,很长时间方能发现,此时,受到污染的土壤可能已经难以修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也将难以彻底康复,或者说,其修复或康复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相当高,根本不是罚款、拘留所能折抵的。如果这些成本均由政府承担而放弃向污染者索赔,将极大地增加毫无过错的其他人的负担,导致生态环境陷入“公地悲剧”。
而且,环境污染的后果和损失难以评估,责任主体难以查清。如果让受害者个人或实力较弱的民间公益组织出面,很可能无法理清损害后果、修复成本、修复期限、赔偿数额等较为复杂、专业的问题。以至于在主张权利时处于被动局面,无形中放纵了违法责任人。授权市地级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让污染环境者切切实实地承担代价。
构建一个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将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者承担比之前更重,但更合理的法律成本。这样才能形成倒逼作用,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担责”成为基本原则,实现以良性制度打造宜居、和谐生态环境的初衷。
史洪举
●期待
完善制度落到实处
在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现有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还无法解决受损环境的治理问题,这有赖于通过民事赔偿来予以弥补。通过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问题,构建起“谁污染谁买单”的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从民事责任上让污染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让受损环境治理有了一定的保障。
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重点要落实三点:即谁来索赔,向谁索赔,怎么索赔。方案对此虽有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有不少细节需要完善。如在索赔主体的职责划分上,有必要细化国土、环保、城建、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行使索赔权的权力责任清单,既要防止陷入“九龙治水”式困局,也要避免“打乱仗”式的重复索赔和选择性索赔。又如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前,首先就要确定该环境污染事件是否属于依法应当追究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今后,有必要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凡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就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识别程序,由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审核,提出具体意见,防止该启动索赔程序的没有依法启动、不该启动的又被错误启动,最大限度防止索赔启动上的随意性或选择性。再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如何有效防止“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花钱买鉴定”的问题以及赔偿款项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是一案一公开还是集中公开、由谁公开的问题等,都是改革中值得不断摸索、不断创新、不断健全的重点。
此项改革越深入、越彻底,“谁污染谁买单”才会真正落到实处。这需要各地在改革中强化责任落实,也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破解其中的难题,还有必要通过公众参与形成改革的合力,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全员共识和基本要求。许辉
●提醒
先明确赔偿标准
众所周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对赔偿主体承担的直接和非直接损害结果予以科学认定,才能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尤其是非直接损害结果的认定依据和标准,对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至关重要。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十分完善,虽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在司法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因受上述掣肘,司法机关很难确定非直接损害结果,致使不少应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违法企业难以被追责。故此,建立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确保其成为生态环境被损害后能够得到及时修复的利器,显然势在必行。
生态环境赔偿损害鉴定主要的功能在于科学评估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并量化环境损害数额,是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赔偿责任的前置条件,需要有可供操作的技术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地生根,首先有赖于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的明晰。中办、国办印发的《方案》,走出了探索建立完整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技术标准的第一步,为下一步建立法律意义上的生态损害赔偿鉴定技术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相信随着后续工作的强力推进,完善而又科学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技术标准必将得到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落实也将不再遭遇“知易行难”的尴尬。
张智全
少不得民众参与
长期以来,在环保领域里,“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一直存在。其后果是,环境污染责任人缺少顾忌,污染了生态环境,通常由政府“扛着”。企业付出的代价与污染危害不成正比,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此次新《方案》打破这一“魔咒”,明确提出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责任人对资源生态造成了损害,由损害人承担责任,执法部门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若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则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若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就从多个方面对赔偿义务人设置了严苛的受罚条件,责任人若还我行我素,那就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过,新《方案》实施中还须加上一条:即要广泛动员和依靠广大民众参与其中。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参与其中,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才会更有力量。
为此,环境执法部门应广泛宣传新《方案》,不仅要让民众都能知晓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还要让民众都知道自己有实施监督的责任和义务。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监督或举报有功的群众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鼓励他们更积极参与监督或举报。
不仅如此,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也要让民众参与。一方面,要及时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要让利益相关的公民参与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体现民众的意志。有了公民直接参与,才会更加客观公正,对污染环境的责任人也才更有威慑力。
张永琪
●三言两语
环境保护,说到底就是个理清责任、做好事先预防、事后补救的过程,如果责任不清,相互推诿,风险防范、过程控制、生态修复等环保手段都难以实现,好的生态环境质量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丁慎毅
一些企业出现环保违法,只要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就可以万事大吉,这种处罚不足以引起企业对环保的重视,容易导致一些企业出现“只要交钱,就可以违法”的思想,不仅严重损害着法制威严,也给环境造成更巨大的危害。
——贺佳
这种举措是治理企业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积极之举。
——刘剑飞
调动起全民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众人合力划大船,才能让家园更环保,让中国更美丽。
——骆鑫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