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过关再多“顶级”宣传也白搭

2017年08月17日 09:41   来源:东方网   孙维国

  最好、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是广告宣传中的禁用词。然而,柳州市谷埠街一家公司在网上宣传鞋子时,用了“顶级”一词。8月13日,记者获悉,该公司因违反广告法,被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8月14日《广西新闻网》)

  也许有人说,两个字被罚5万太冤。其实一点不冤,而是有法可依,依法而为。《广告法》第57条规定:“(发布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本条的文义看来,“顶级”被罚5万是违反《广告法》的代价,而非随便说说的数据。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诸如此类广告宣传,在新广告法出台之前,比比皆是。商家用这些词语进行宣传,目的很明确,强调自己的商品是最好的,通过这种“强调”宣传获得利益最大化。然而,这些广告宣传往往夸大其词,有些甚至是虚假宣传,忽悠欺骗消费者。由于法律对此缺失规制,导致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泛滥成灾。

  现在不行了,新广告法对广告宣传用语作出了详细规定,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广告宣传违反广告法,商家再这样宣传,就是违法行为,并为此付出代价。宣传鞋子用“顶级”禁词,商家被罚5万元,就是“顶级”宣传的违法代价。

  “顶级”宣传被罚5万元的警醒在于,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商户,广告宣传都要讲诚信、守法律,不能胡乱吹牛,夸大、虚假宣传。否则,就会付出违法代价,受到法律惩处。在市场竞争激烈,消费选择多元化的今天,其实,产品好不好,最有话语权的不是自卖自夸“顶级”,而是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质量上乘的好产品是最有效的广告宣传语,一定能够赢得消费者“芳心”。反之,质量不过关,用再多“顶级”宣传也白搭。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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