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传销不仅要从“招聘”入手

2017年08月15日 09:39   来源:西安晚报   张海英

  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近日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通知强调,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从此次通知要求来看,治理很有针对性。因为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义,是传销组织诱骗求职人员的常用手段之一。李文星就是因为在招聘网站上找工作,最后落入传销陷阱而丢了性命。针对性打击传销,既能震慑传销组织,也能教育求职者,可避免再出现“李文星案”。

  不过,针对性治理也存在弊端。因为传销组织不能再以“招聘”“介绍工作”名义诱骗他人,还会采取其他名义进行诱骗。比如不少传销组织曾以珍宝币、百川币等“数字货币”名义诱骗他人,不排除今后还用类似招数。尤其是一些传销组织也在借助互联网不断“发明”各种新型传销。

  日前,湖南常德市公安部门就成功破获了“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这类传销是打着“资本证券化”的名义诱骗他人。山西警方最近打击的“善心汇”,则是以“扶贫”为幌子的新型传销骗局。可见,传销也在不断演变和“升级”。

  如果治理仅针对“招聘”名义下的传销,很可能效果很有限,滞后于传销演变。比如说,打击“资本证券化”名义下的传销,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助力,但四部门中并没有金融监管部门;再如,“善心汇”式传销,恐怕需要扶贫部门介入,但这次治理也缺少扶贫部门参与。

  也就是说,治理传销需要“专业力量”参与。如果缺少某方面的“专业力量”,那么在打击某些特殊专业名义下的传销,可能就力度不够。同时,传销组织也可能寻找治理漏洞进行下手,比如治理行动缺少某个部门介入,在传销组织眼里,这可能就是空隙和“商机”。

  因此,打击传销尽可能多些部门参与,以动员更多力量,减少传销滋生、发展的空间。当然,治理传销最关键的手段还是“严刑峻法”。而目前我国刑法,对传销行为定罪门槛偏高,难以对绝大多数传销人员治罪,令众多传销人员有恃无恐。所以,必须加大刑罚力度,从法律条款到法律执行都要从严从重。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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