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利:打击传销要主动、持续

2017年08月09日 07:55   来源:环球时报   盛利

  李文星事件余波未平,近日天津警方又通报一起山东郓城青年张超误入传销死亡案件。两个年轻生命的夭亡,令人扼腕叹息。痛定思痛,在采取坚决措施打击传销的同时,有关地方和部门应行动起来,形成长效机制,铲除这个社会毒瘤及其生存土壤。

  首先,要加强教育引导。从发生的一些案例看,误入传销组织中有相当部分人是刚步入社会的大中学生,他们希望尽早赚得人生第一桶金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天上不会掉馅饼,不通过勤劳工作而能一夜暴富的项目,大多是忽悠人的陷阱。大中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财富观教育和生命安全、应急处置等教育,让学生有一双明辨是非的“慧眼”,自觉远离非法传销组织,避免上当受骗。

  其次,要积极主动打击。非法传销组织能坐大成势,甚至形成如媒体所称的“南北特色”,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群众发现难、打击取证难”的问题,但再狡猾的狐狸也有露出尾巴的时候,只要有关部门主动“亮剑”,传销组织就会无处藏身、无法遁形。

  这次天津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为期20天的以打击整治传销为重点的集中行动,第一天就发现数百个传销窝点,查处了数十名传销人员,并刑拘了涉李文星案的犯罪嫌疑人,这充分说明打击非法传销“非不能也”。

  传销组织往往昼伏夜出,虽然群众难于发现举报,但传销人员聚集,用水用电必定剧增,只要水电部门及时提供线索,窝藏之处就可发现。此外,如果有多起相似报案,且存在以融资投入子虚乌有的项目或购买三无产品等非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立案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跟进并配合处置,这样就可以防止“小事拖大”,及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第三,要严格执法追责。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禁止传销条例》,2009年有关立法机构在《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该说,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管控打击非法传销的依据是比较充分的,但非法传销仍然大量存在,四处作恶,这与有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积极主动作为甚至失职渎职不无关系。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商务、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公安查处传销行为”。一些传销组织租用民房进行非法活动,基层税务部门如果对出租房屋征税到位,社区居委会能落实“以房查人”,传销组织就容易暴露而“见光死”。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打击传销的决心是非常坚决的,但关键还是在落实。希望在这次打击非法传销的行动中,能抽丝剥茧。同时,若确有失职渎职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让法纪长出“钢牙”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打不尽不罢手,打不绝不收兵”。否则,难保过了一段时间后不再次发生“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的悲剧。(作者是中央机关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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