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如,“供需”双方玩得很嗨,这自然无话可说,如果发生权益纠纷该咋解?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这样的“共享旅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外的私自行为,难有法律保障。发生经济纠纷或事故纠纷,在维权上往往会难于上青天,而游玩的大好兴致必然会一落千丈。尤其是,这些私自“导游”,即使是好心,违规行事,也是法理不容。
再如,与更多外地人共享“本地人旅游”,是这些旅游向导的“职责”。而事实上,作为一种盈利行为,这些向导本就是“导游”身份,只不过这种身份被“共享旅游”所淡化了。这对旅游市场而言不仅是挑战,更有可能成为滋生乱象的“导火索”。试想,是个本地人都可以当向导,谁还去考导游资格证,谁还去遵循《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因此,笔者以为,“共享旅游”只是一种噱头,是理想中的旅游方式罢了。期待靠此在异地他乡有一个美丽的邂逅,能够尽兴玩乐,只能是太天真了。出门在外,一些潜在的风险预料不到,往往会自己吃亏。毕竟,“共享旅游”只是搭上了“共享”一词,其隐患不得不防。若真痴迷于此,也就注定会“共享危险”。
当然,想出门游玩,若不能自驾游,享受旅游的最好方式,就是选择合法合规的旅行社,既要看其资质,又要看其口碑,也应履行签订正规旅游合同、索要发票等等一系列手续。如此出游,方能既有保障,又能玩得开心。故此,对充满新鲜感的“共享旅游”需要谨慎对待。(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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