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交18000元“贷款” 劳动法不答应

2017年06月16日 11:19   来源:东方网   路可玫

  2017 年6月13日消息,南京。如今盯上大学生的消费信贷还真不少,上学期间有各种“校园贷”,就连毕业了都有所谓的“求职贷”。毕业生小罗反映,他与南京雨花台区的一科技公司签署了就业协议,让他没想到的是,公司要求每位入职者要以贷款的形式交纳一万八千元。这笔钱到底该不该收呢?(6月15日《现代快报》)

  入职交18000元“贷款”,从合同上看,“若在公司就职满两年,期间所有贷款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若工作不满两年离开本公司,剩下的费用自己承担。”可见,交“贷款”,实则是交押金,是为了防止员工随意跳槽,是为了留人。其初衷虽好,却经不起法律推敲。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今,入职交18000元“贷款”,就是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何况,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不同,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收入基础,一上班就要他们交18000元“贷款”,直接加重了个人心理负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问题是,类似这种违法收费行为并非个案,早就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成为就业的“潜规则”。比如,某大学生在河北阜城县参加一单位招聘,刚签定聘用合同,就要交纳5000元就业押金;河南洛阳市一家医院要求入职者先交纳5000元“建院费”等。其背后折射出来的是权力欺负权利。因为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在身份、地位、权力都不对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怎么说,求职者必须怎么做,否则,用人单位不要你。而在时下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找份工作不容易,哪个求职者敢与用人单位较真?除非你不想在该单位上班。

  以往,一般只有“黑中介”乱收费,比如,以服装费、体检费、档案费、手续费、办证费、劳务费、保证金等为由,骗取求职者的财物。而今,居然有用人单位公开收18000元“贷款”的押金,这种违法的职场收费行为,其性质跟“黑中介”乱收费无异。鉴于此,为了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就业的公平与正义,笔者认为,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理应介入调查,既要公布调查结果,还要依法查处违法者。否则,放纵这种侵权的职场乱收费行为,不仅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还会损害法律法规的信仰度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形象,不利于地方法治建设的全面贯彻与实施。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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