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时被贷款算不算诚信机制的硬伤

2016年04月07日 10:21   来源:光明网   堂吉伟德

  “我是1989年出生的,信用社贷款记录显示我在1996年有三笔贷款至今未还,可当时我才7岁。”4月4日,岐山县雍川镇小伙赵凯说,发现问题两年来,他多次向银行反映贷款记录不实问题,却一直得不到解决,导致他征信受影响,甚至无法办理信用卡。(《华商报》3月6日)

  贷款逾期未还,属于典型的“诚信缺失”,被纳入银行体系并因之征信受影响。无法办理任何与银行有往来的业务,对于普通人的影响与干扰程度,可以用“寸步难行”来形容,也彰显了征信体系的强大。银行这么做,一是为了惩戒和教育当事人,让其尽快改进信用污点而从头再来,二是为了防止信用损失的扩大,从源头上减少自己背负的风险成本。

  不过“7 岁贷款的失信者”,显然不属于纳入“黑名单”范围的群体,而是信用社自身审查不严的过错行为,理应为此造成的损害而赔礼道歉,并尽快还当事人一个清白,消除对其带来的影响。然而,“纳入容易取消难”,在垄断的行业心态下,受传统主导性作风的影响,无辜者多次反映记录不实,并按银行的要求提供了所有资料,从而寻求更正和解决,然而依旧“久拖不绝”。纠错机制如此迟滞,“被失信”的代价如此高昂,已然成为个体心中挥之不去的梦魇,此种状况让人对当前方兴未艾的诚信体系的公正性、效率性,产生了高度的质疑。

  公众对“黑名单”制度并不鲜见,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都在不遗余力的制定,以彰显自身对于行业管理和约束的能力,并使之成为一种常备的手段。同时,随着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推广,诚信体系的威力也越来越大。比如被纳入了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后,坐飞机、乘火车和银行贷款就会受到限制;实施不久的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有着同样的模式。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若是因为诚信制度的实施者本身“失信”,那么谁来给其亮黄牌并将之纳入“黑名单”之中?

  也就是说,如果监督者失信,又靠谁来监督,实施者犯错,又由谁来纠正。这是一个重要而关键的问题,关系到诚信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性。7岁娃贷款不合常情和常理,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个过程显然不是当事人自身所犯,而跟银行的审查和把关不严,甚至出现了极大的过错有关,银行本应反思漏洞和不足,加速改进以提升自身的信用度,奈何“虎头而蛇尾”,让用户为此往来奔波而无果,“上帝”没有享受到宾至如归的感觉,反倒是陷入了“求解无路”的境地,这样现状已成诚信机制的巨大硬伤,也是诚信体系构建过程中,必然解决的瓶颈限制。

  众所周知的是,美国式的诚信体系之所以威力巨大,就在于第三方独立实施下,其公平性、公正性能够得到确保,并由此建立了快速而高效的纠错机制。目前国内的诚信体系,往往是行政“单方面”主导,缺乏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本身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存在严重的缺陷,使得机制本身失信或者失误后,会让个体承受巨大的代价,并为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从某种意义讲,这种行政性实施的“单维度”制度,由于行政力太过强大,难以跳出行政力工具性既有的顽疾,从而有造成权力伤害之虞。自然,若不能突破这种制度性的先天不足,那么中国版的诚信体系,就始终难有作为。(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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