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需兼顾企业利益

2017年06月15日 11:38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随着天津提高2017年最低工资,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上海、深圳、陕西、山东、青海、福建、天津等7个地区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上海、深圳、天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了2000元大关。(6月14日中国新闻网)

  今年以来,全国7个省份已先后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涨幅不一,但对于广大低收入群体来说,无疑是个福音。特别是,根据上海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含金量”更高。然而,理想变现实,通常会阻力重重,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没有严密的常态监管,最低工资“含金量”再高,也仅是纸上画饼。

  事实上,要求取消最低工资标准的声音,从来就没有消停过。殊不知,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劳务市场有欠规范,用工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相当普遍,一旦取消了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政府规定,势必会助长部分不良企业压榨员工的不良风气,员工按劳取酬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当前银企“闹钱荒”的不利环境下,一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的企业,就会把拖欠、克扣、削减员工工资,视为救命的稻草。因此,假如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受到伤害的还是普通员工。

  调查显示,42%的企业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且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处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不少地方把最低工资仅当做一条指导线,并没有作为一项法规来执行;二是由于人力市场供大求小,找不到工作的人以自降身价来竞争就业岗位,导致一些员工,即使拿不到最低工资,也忍气吞声地干下去。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成了水中月、镜中花,难以从根本上惠及劳动者。

  因此,若想最低工资标准在各地真正落地,尚须工资立法支撑。首先,应尽早出台《工资条例》,把“调低限高”作为核心内容,既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又要限制垄断企业高工资,不断消除行业差别和分配不公。特别是,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兼顾企业利益。比如,有关部门应该在调整企业税负、服务企业经营等方面给出更多优惠措施,促使企业增强自身造血功能,不向员工转嫁经营成本。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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