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需立法来支撑

2015年09月30日 07:00   来源:长沙晚报   汪昌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发布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截至9月28日,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中,深圳以每月2030元跃居首位;上海以2020元位列次席;广东以1895元排名第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垫底的黑龙江,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仅为1160元,而这一标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之后便未做调整。

  (9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

  今年,全国大多数地区已先后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涨幅不一,但对于广大低收入群体来说,无疑是个福音。然而理想变现实,通常会阻力重重,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没有严密的常态监管,最低工资“含金量”再高,也仅是纸上的画饼。

  要求取消最低工资标准的声音没有消停过。殊不知,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劳务市场有欠规范,用工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取消了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政府规定,势必会助长部分不良企业的不良风气,员工按劳取酬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当前的环境下,一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的企业,就会把拖欠、克扣、削减员工工资作为救命的稻草。因此,假如取消最低工资标准,受到伤害的必然是普通员工。

  调查显示,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被处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不少地方把最低工资标准仅当做一条指导线,并没有作为一项法规来执行;二是由于人力市场供大于求,找不到工作的人常以自降身价来竞争就业岗位,导致一些员工即使拿不到最低工资,也忍气吞声地干下去。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成了水中月、镜中花,难以从根本上惠及劳动者。

  因此,若想最低工资标准在各地真正落地,尚需工资立法来“奠基”。首先,要尽早出台《工资条例》,把“调低限高”作为核心内容,既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又要限制垄断企业高工资,不断消除行业差别和分配不公。同时,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兼顾企业的利益。比如,有关部门应该在调整企业税负、服务企业经营等方面给出更多优惠措施,促使企业不向劳动者转嫁经营成本。

(责任编辑: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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