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共享单车“正名”是倒逼创新

2017年05月24日 09:36   来源:东方网   丁慎毅

  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这个《指导意见》信息量丰富,但最关键的还是“正名”、“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禁停区”、“信用记录”。可以说,这是在政府监管走过迷茫之后,重新回到理性上来。

  共享单车进入市场伊始,不管从政府还是社会都是作为新生事物来对待的,给予了更多的包容,甚至因为担心被认为不开放,而对共享单车的野蛮进入形成了某种程度的纵容。其结果就是企业无节制的投入,出行者乱停乱放、资金管理存在风险等问题,影响了人们对道路公共资源的共享和政府公共服务的共享,这本身就形成了一种不公平。

  《指导意见》不再使用“共享单车”的概念,而是代之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名正则言顺。共享经济作为互联网经济的新形态,指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互联网平台仅作为信息交互平台成为商品和服务流转而存在,是在不扩大存量的同时变大增量。目前,“共享单车”并非来自社会,几乎都是平台自己制造的车辆,这绝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共享经济,而是传统租赁经济的变种。那么正名后,按照租赁经济来进行监管,也就顺理成章了。

  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原则比2015年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预付费15日退还期限”更进一步,更有利于消费者;“信用记录”则是对消费者的道德约束;“禁停区”一改“停放区”的思路,只要不是“禁停区”就可以停放,体现了“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形成了对监管部门和停放者共同的约束。也就是说,这次《指导意见》基本厘清了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责任,是倒逼政府管理创新、企业经营创新、民众观念更新。

  就政府而言,可以明确的在自己的管理权限内通过创新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就企业而言,不能再随意复制这种租赁经济的模式来忽悠政府和消费者。很显然,共享篮球、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等都是租赁经济的模式,仅以共享充电宝为例,短短40天时间就获得11笔融资,近35家机构介入,融资金额约12亿元人民币。《指导意见》出台也就有了预警的味道。就民众而言,既然规则明确,就要按规则执行,不能再以“共享”的名义而任性。

  或许有人担心,在《指导意见》的总则下,各地制定“共享单车”管理措施的基本原则。会不会把“共享单车”管死了?这个其实不必担心。既然有一个总的规则,地方政府也没有多大的自由发挥余地。更主要的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特点只是便捷性,所谓绿色出行只是一个概念,市民骑自己的自行车就不是绿色出行?所以它并非刚性,它只是锦上添花并非雪中送炭,人们还有其它的出行选择权,而真正担心的应该是企业,一旦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要想在市场站住脚,必然会配合政府要求进行创新,可能会有更好的形态出来。而且从根本上,政府更应该鼓励市民在解决“最后一公里”上,通过步行健身的方式来完成,这才是更经济多赢的局面。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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