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盲犬自由行,需法律培养共识

2017年01月06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丰 收

  要想培养全社会心系残疾人这种共识,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法律是培养共识的最好工具

  近日,北京一位盲人带着导盲犬出行,在乘坐公交车时遭到了售票员态度强硬的拒绝,引发网络热议。深圳在去年迎来了首只“科班”毕业的导盲犬“奥斯卡”,其主人透露“奥斯卡”搭乘公交也曾被拒绝,他打热线电话向深圳交委投诉,交委给深圳多家公交公司下发了通知,如今,很少遇到被拒(1月5日《羊城晚报》)。

  导盲犬作为改善视障人士生活质量的主要手段,被认为是视障人士的“眼睛”。然而,公交、地铁、飞机、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拒绝导盲犬进入的现象频频上演,这不仅影响到视障群体正常出行和生活,而且也让我们寒心,因为一个拒绝导盲犬的社会,是对残疾人缺少尊重、缺少爱心的社会。当然,具体到深圳的个案有客观因素:此前公交车售票员没有遇到类似情况,担心影响其他乘客安全,所以拒绝导盲犬上车。在导盲犬主人向深圳市交委投诉后,问题得到解决。

  新闻中看似微小的个案却牵出了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大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残疾人数量自然也不少,遗憾的是,重视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社会共识还没有完全形成。以视障人士的遭遇为例,不只是导盲犬出行经常受阻,就连各地都有的盲道也经常被占。因此,要培养全社会心系残疾人的共识,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法律是培养共识的最好工具。

  首先要健全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这是基础。目前,在法律法规层面,保障导盲犬自由行等问题仍有残缺,不仅现行残疾人保障法对导盲犬出行缺乏有力保障,而且很多地方性法规也不完善,这就造成部分视障人士和导盲犬在现实中遭遇不少阻力和麻烦。从地方立法来看,尽管《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视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但该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第三十三条者却没有相应的问责或处罚条款,如此一来,就会出现导盲犬搭乘公交车被拒绝的现象。

  其次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比如,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但很多道路的盲道却是弯弯曲曲的,不符合标准。再如,多地残疾人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导盲犬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车辆,但现实中却经常碰壁。

  总之,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效落实,才能唤起公共服务机构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意识,全社会才能对导盲犬自由行等细节问题形成一种自觉的共识,法律文本中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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