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交投火热,很多品种涨幅较大,不少做多的投资者赚得盆满钵满。火热行情让一些对期货市场不太熟悉的投资者也跃跃欲试,纷纷进入市场想分一杯羹,但由于不了解期货市场的交易规则,有投资者委托他人从事期货交易。然而,这类全权委托在期货市场上引发不少纠纷。
所谓的委托他人从事期货交易,有人称其为代客理财,具体是指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在全权委托过程中,受托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如赚取佣金、提成等,出现频繁交易、隐瞒交易结果等行为,损害投资者权益。实践中,经常有投资者不遵守合同约定、私下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引发的纠纷,以及投资者全权委托居间人引发的纠纷。
从已有案例来看,常见的全权委托行为主要分为三种,并产生相应的风险:一种是投资者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期货交易,而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这种行为是禁止的,而且期货公司一般也会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得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期货交易。但在实践中,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私下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的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少数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为了获得提成和业绩奖励,增加收入,在开发客户和提供后续服务过程中,主动劝诱或迎合投资者需求,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为其从事期货交易。
第二种情形是全权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居间人是向投资者或期货公司提供订约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实践中,居间人一般由期货公司支付报酬,居间人报酬多少与投资者开户后的交易量呈正相关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居间人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了解、熟悉,部分投资者对居间人盲目信任,甚至依赖,主动或在居间人的劝诱下全权委托居间人从事期货交易。这时,居间人与投资者关系转变为代理关系。当前,法律法规未禁止居间人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第三种情形是投资者全权委托其他人员进行期货交易,这类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投资者确需全权委托他人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慎重选择受托人,了解受托人的过往交易的收益情况及其为人和道德品质;二是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书,确定受托人的代理权限、时限等事项;三是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将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等证件及关键账户的账号密码交由受托人保管。
值得警惕的是,投资者在全权委托他人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违规的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居间人以及其他受托人都有可能为了牟取自身利益,借机通过频繁交易的“炒单”,增加投资者的交易量,获取佣金提成,同时对投资者盈亏状况不加关心,往往到最后给投资者造成很大亏损,侵害投资者权益;也有人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敲方式转移投资者资金;还有人因为水平不高,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交易亏损。
因此,投资者在全权委托他人进行期货交易时,一定不要委托给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其他受托人员则要密切关注其交易过程,及时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查询交易结果,了解账户资金、盈亏、持仓和交易情况,切不可不闻不问,防止受托人通过对敲转移资金、恶意炒单、隐瞒交易结果等手段侵害自身权益。(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何 川)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