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跳站”赔偿机制不能缺失

2016年12月26日 10:02   来源:东方网   杨玉龙

  车轮摩擦铁轨声中,“子弹头”列车缓缓减速、停车,仅仅数分钟后,摩擦声再次响起,列车重新加速,消失在夜色中。23日晚间,河北定州东站的三十多名乘客,遭遇了这样的尴尬一幕。原本应于当晚9点09分停靠站台的G506次列车,却突然“跳站”。候车乘客在站台滞留超过一个小时后,才被安排乘坐一列临时停靠的列车,返回北京。(12月25日新京报)

  列车“跳站”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毕竟会发生,这样就意味着乘客损失的不仅是经济成本,还有宝贵的时间成本。作为运营方,铁路部门尽管协调了一部列车让乘客搭载,但也让乘客在站台滞留了一个多小时,挨冻不说,有的不得不改签第二天列车,而有的即便能坐上列车,到达北京后却会因时间太晚无法乘坐地铁等,极为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年修正)》中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但是对“晚点和跳站”等突发状况的赔偿却并没有明晰。

  实际上,列车晚点赔偿呼声早已有之。也有“较真”的乘客诉诸法律解决。如,今年4月23日,律师刘某在武昌站准备乘坐K1168次列车到襄阳,在武昌站候车时,遭遇列车晚点3个小时,要求武汉铁路局赔偿500元损失费,并赔礼道歉。遗憾的是,尽管铁路部门进行了道歉,但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未予支持。

  相对于列车晚点,列车“跳站”是特殊个案。毕竟,中国铁路以安全正点高效著称。但是再高效,也并不意味着不会“错”,出“错”之后,不能总让消费者“埋单”。要知道,铁路部门也是营利单位,乘客因铁路运营出现了问题导致“出行”利益受损,要求经济或精神上的赔偿,从“情理”上将并不为过,只不过从“法理”上没有可支撑的依据。

  事实上,国外早就有列车延误赔偿方案,英国《国家铁路运输条例》就规定当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晚点一小时以上,铁路公司最低要赔偿旅客车票价格20%的赔偿金;德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也有火车晚点赔偿标准。韩国铁道公社11月24日发布预售车票服务改善方案,称将支付因列车运行中断而引发的赔偿金。

  毋庸置疑,在现阶段,铁道列车依旧是国人乘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在信息化、法治化完备的当今,破解火车晚点索赔不能总是个难题。而类似的列车“跳站”之类的“百里挑一”事故,也应有相应的“赔偿”机制跟进。而这些,通过法律渠道或者技术渠道,均不应该成为难事儿。面对铁路方面的失误,乘客不能总是“哑巴吃黄连”。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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