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是我们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基层自治组织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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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新的时期,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能否真正代表好、反映好、维护好广大村(居)民的利益,搭建好沟通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成效和水平有着决定性影响。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它们能否真正成为村(居)民的利益代言人,选举是一个关键环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流动人口增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当前,在不少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现象时有发生。在基层调研过程中,时常有人反映本地村委会选举中存在贿选,各地纪检和信访部门也经常收到类似的举报投诉。从一些地方的公开报道看,个别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情节触目惊心。另外,由于外出打工、定居城市的农村人口不断增多,如何保障和规范他们的选举权利,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在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居民参与度低。在许多地方,参与社区选举的居民大多为社区内的离退休老年人、困难群体等,个别地方参加投票的人数甚至不到社区人口的10%,为了达到法定投票比例,不得不反复做工作。二是“选民”确定困难。在城市社区,居民结构复杂,人户分离严重,特别是租房居住者多,谁有资格参加选举,有时难以界定。三是候选人确定往往存在行政指派现象。居委会成员应依法在本社区居民中选举产生,但不少地方仍存在政府指派、调派的现象,有的由街道考察后推荐到社区参加选举,有的还采取公开招考方式确定候选人。因此,不少当选的居委会成员(甚至居委会主任)并非本社区居民,甚至都不在该区(县)辖区居住,与本社区居民关系不密切,难以形成以“居住”为纽带的共同利益。
社区是我们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基层自治组织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通过立法予以规范,从而确保选举风清气正,依法选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能够代表、维护广大村(居)民的利益,成为沟通政府和民众的纽带。
首先,要考虑取消村委会选举委托投票。村委会选举实行选民登记制度,凡是符合条件的村民,不论其是否愿意,一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为当然选民。而村委会选举必须达到“两个过半”才能当选。但是,由于经济快速发展,村民外出务工频繁,为达到“两个过半”,法律就规定了委托投票的制度,但正是这一制度设计往往让贿选者有可乘之机。由于正式投票选举时一律实行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贿选者并不能保证受贿者在实际投票时支持他,选民完全可以受贿但又不投此人的票。因此,许多贿选者就在委托投票上做文章,他们向其他选民支付一定的钱物,让这些选民以各种理由不到现场投票,而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买票者或其家人、亲戚、朋友代为投票,保证付出后有收获,从而达到目的。如果没有委托投票,贿选者是很难顺利实现其目的的。因此,若想从根本上遏制贿选现象,严格控制委托投票、增加选民亲自投票比例,才是更可行的办法。在当前情况下,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允许在外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远程电子投票。另外,也可以适当调整选举时间,将选举投票日定在春节前后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时间,以增加选民亲自投票的可能性。总之,从当前实践看,取消委托投票的积极意义远大于消极意义。
其次,要尽快在法律上对“选民”进行科学界定。比如,长期不在村里居住而在城市社区居住的人,户籍仍然在农村,是否可以参加城市社区居委会选举?如果其参加了居住地居委会选举,还能否参加户籍地村委会选举?再比如,在城市社区里居住多久才可以算是所在社区的“选民”,进而参加所居住社区居委会选举?在本社区工作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的人,是否可以成为选民甚至是候选人?这些都有待于法律明确。
再次,要考虑不同选举制度之间的统筹和整合。比如,由于居委会处理的许多事项与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处理的事项有重合或者较大相似之处,因此对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可以考虑与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进行适当统筹考虑,避免形成居民利益代表“两张皮”。另外,居委会的重要职责是反映、维护居民利益,对政府或者有关机构进行监督,这一点与人大代表的职责也有相通之处,在选举特别是在候选人提名推荐方面,也宜统筹考虑。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