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可使用武器情形增多 更要约束开枪权

2016年12月06日 07:59   来源:羊城晚报   □冯海宁

  公安部网站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由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修订。与现行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

  关于警察使用武器,现行《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很简单——“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尽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了可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但仍不能适应社会发展。

  在现实中,警察使用武器引发争议的案例不少。比如,广西民警酒后开枪打死孕妇案,辽宁盘锦一村民因占地纠纷被警方枪击致死等。这些案例之所以引发争议,原因之一是法律规定笼统模糊。再加上突发事件较多,的确“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亟待法律层面及时完善。

  上述草案稿中新增了五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显然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所做出的补充,是为了让警察更好地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同时,又拟新增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也就是说,草案稿对警察用枪权利的规定,似乎要做到该增加的增加,该限制的限制。

  在笔者看来,法律在增加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的同时,也要对警察如何使用武器做出程序性规定。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定“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如此规定显然过于简单,既让某些警察使用武器时容易陷入“开不开枪”的困扰,也不利于最大化保障公民生命安全。

  譬如,日本法律对警察用枪的规定比较详细,首先要避免因使用枪支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其次用枪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再次开枪时,要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再如,德国规定,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在遭遇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开枪,并只能打非致命部位。

  不难发现,上述国家的法律规定至少有两点值得我们借鉴:一是警察使用武器时有较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二是最大化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另外,多国相关法律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警察一旦开枪,就要对上级部门提交详细报告,包括对口头警告情况、开枪理由、目标距离等做出认定与分析。

  也就是说,即使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再多,也不能随便开枪,更不能把警察可使用武器等同于可以击毙。其实从某种程度来说,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权利越大,越要约束警察开枪的权利,否则造成公民生命损失的可能就越大,因为警察开枪在保护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可能对事发现场公民造成伤害。

  早就有人提出建议,警察何时对天空警告性开枪,何时允许直接对嫌犯射击,何时射击非要害部位,何时射击要害部位,相关法律要做出明确安排,这实际就是要约束警察开枪权。那么,究竟是在新《人民警察法》中做出安排,还是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规中做出安排,应有个说法。

  当然,对于警察开枪,不仅要在法律上进行详细规范,还要进一步提升警察的用枪水平,比如法律规定再详细,如果警察射击水平不高,也可能伤人害己。2014年公安部曾启动武器警械使用专项训练,主要对象是街面巡逻、处突一线的基层警察,显然很有必要,希望这种训练常态化,考核更严格。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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