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11月7日新华社)
中办、国办关于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的意见,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研人员、老师的创新创业积极性,让他们的知识尽快转化为社会价值,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不是毫无条件,更不是纵容本职工作与兼职兼薪随意而为。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需要位子正,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兼薪的位置关系。本职工作与兼职兼薪错位,既乱了分寸,也没有公平可言。意见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科研人员和教师,需要安心本职,不要吃着碗里的望着锅里的;兼职兼薪人员,应理解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兼职兼薪前,需要征得所在单位同意,不能擅自背离单位在外面捞外块,兼职兼薪后,应实施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获得的股权及红利等收入应报告。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需要角色正,分清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职权利关系。对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和教师而言,允许兼职兼薪带来的是利益倍加效应,引起的劳资关系交叉,符合公平的劳动分配原则。但是,兼职兼薪引起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却要正确对待,明晰职务或兼职所应承担的义务,明晰职务成果与兼职工作层次,弄清楚本单位与兼职单位的资源利用问题,不能混淆角色,站错位置,不能将工作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给兼职单位,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也不能借兼职兼薪的机会,成为工作单位在兼职单位的“卧底”。
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需要心态正,分清新政策与老规定的从属次序关系。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需要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既要吃透新政策,不要越轨越矩,又要遵守没有废止的老规定,做到适度、有据、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指的教师,是高校教师,与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办补习班或在补习班兼职讲课不是同一回事。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