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杀群”还需警方干预

2016年11月04日 09:36   来源:东方网   汪昌莲

  近日,记者卧底多个“自杀群”发现,里面的言论充满负能量。警方表示,近年来青少年轻生事件频发,一方面需要社会各界提高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另一方面,也要对这些推波助澜的社交群落进行查处,以免悲剧重演。(11月3日《现代快报》)

  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28.7万人死于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国内所有类型的自杀行为中,有70%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可见,抑郁症及自杀行为,已经成为一种严重损害生命尊严和社会稳定的“流行病”。特别是,“自杀群”的横空出世,表明自杀已由个体行为,演变为群体行为,其传递出来的负能量,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

  据警方透露,在“自杀群”相约自杀的,大都是年轻的大学生,令人难以理解。大学生群体由于成长条件相对比较安逸,再加上心理健康教育的不足,在遇到压力时,往往不知道如何应对,或者应对压力的方式比较简单。可见,大学生应自己主动学习一些缓解心理压力的方法。每个人也都应结合自己的能力和周围环境的条件,给自己一个恰当的定位。否则,给自己提出过高要求,反而会造成过大的压力。还应和周围的人形成良好的关系,这是对自己心理健康发展一个强大的支持系统。

  然而,很多因素可以导致人患抑郁症,但也同样有很多因素,能让一个患抑郁症的人远离自杀,抑郁症及自杀是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置的。当然,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首先,政府责任不应忽视。政府应增加投入,强化公众对心理卫生服务资源的可及性与可获得性。例如,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公众对于心理压力的应对能力;提高医疗机构对于抑郁症、精神分裂症、酒精使用障碍等精神障碍类疾病的识别率和治疗率,尤其要预防抑郁症患者的自杀倾向。

  特别是,针对“自杀群”,还需干预机制“退群”。既然“自杀群”传递负能量,教唆他人轻生涉嫌犯罪,那么司法机关就应该取缔“自杀群”,并对相关人员依法查处。同时,应通过制度等软件措施,去防范抑郁症的发生,并对自杀行为实施有效救援。城乡基层组织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生活关爱机制,心理疏导、干预机制,以及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对心态反常和情绪失控的社会个体进行心理抚慰和物质、司法救济,替其排忧解难减压,尽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地将轻生的苗头摁灭。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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