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信守承诺应做到“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2016年11月04日 07:35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安 宁

  中国有句俗语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意思是指话说出口,就不能再收回,一定要算数。但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有一些股东能做到“一言既出”,却做不到“驷马难追”。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利益,最终也毁掉了自己的信誉。

  近日,“国金证券二股东清华控股未兑现增持承诺却减持 遭股民投诉后履行承诺”的新闻引起了笔者关注,内容主要是国金证券公司二股东清华控股在未完成增持承诺的情况下减持所持公司股份,被股民投诉,并经某财经股民投诉平台曝光此事后,引发了上交所对此事的关注,上交所对该公司发去了问询函,于是,清华控股就继续完成了增持承诺。

  看完了整个事件,第一感觉就是公司似乎是因为上交所的问询函才履行了之前的承诺。希望这只是我的狭隘想法!但从此件事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自我约束还需加强。

  大股东言而无信,不仅有违道德,会被市场谴责,还有违法律规章,是要付出代价的。

  一直以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承诺履行和诚信问题都高度重视。2012年年底,证监会集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一次清理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沪深两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间,有的已超期多年,有的甚至已经明确无法履行。

  为了加大对上市公司承诺监管力度,2014年1月3日,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指引规定承诺相关方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诚信不仅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展的价值基础。信守承诺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的体现,更是对自己信誉的坚守,巴尔扎克曾说过“遵守诺言就像保卫你的荣誉一样”。资本市场作为一个名利场,大股东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股价表现,都会影响投资者利益,只有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才能赢得投资者信心。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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