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捐式扶贫应依法追责

2016年11月03日 08:05   来源:西安晚报   ■邓海建

  10月28日,网络爆料,云南永胜县为加快全县脱贫攻坚进程,发文要求干部职工捐扶贫款,每名职工最低捐款一千元。最近,永胜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目前县里已召开领导干部大会,县长已致歉并承诺将退回捐款。(11月2日《京华时报》)

  扶贫要钱、捐款筹资,按说也不是多坏的主意。但自愿变强制、捐赠变摊派,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行政作为的合规性,就值得质疑。强制捐款的闹剧,在“有权不能任性”成为共识的当下,竟然还能不避嫌、不遮羞地上演,足以窥见少数地方基层公权生态之吊诡。无独有偶,今年4月份,媒体爆出云南怒江州兰坪县政府强制要求所有在职公职人员捐款慈善基金,对所有人定捐款标准,各单位下指标定任务,不捐就天天打电话逼捐。刚刚吃一堑,为何不能长一智呢?

  强捐年年有,不少也不多。好在舆情反弹后,地方部门致歉并承诺退款。但,强捐式扶贫若非东窗事发,被逼捐的民众岂非只有哑巴吃黄连的份儿?如果发现了只是致歉退款了事,是不是意味着骄纵这种任性权力的行使?法理而言,答案显然不能点到于此。

  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当然,在禁止性规定之后,还有明确的罚则伺候着。《慈善法》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等行文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强制摊派募捐,如果打着公权的幌子,就要按图(章)索骥地追究“师出有名”的权力责任。于此而言,一方面固然要纠错,该道歉的道歉,该退钱的退钱;另一方面,更要依法究责,该处分的处分、该责罚的责罚。

  强捐式扶贫,听起来是好心办坏事,实质是公权作为惯于悖逆程序正义。真要追究起来,无非是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强捐的主意究竟是谁提出的,又经过了怎样的民主程序?二是在这种权力惯性下,行政合法性审查意义何在?换言之,有必要问问:还有没有类似任性的红头文件“以公犯私”?

  扶贫的好经不能念歪了,捐款的善意不能弄毛了。在道理烂熟于心的今天,禁绝强捐重演,唯有法律硬气起来,唯有权力监督刚性起来。

(责任编辑:范戴芫)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