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10月3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11月1日《广州日报》)
关于民办学校的“营利”与“非营利”之争,由来已久。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再三修正相关表述,可见一斑。从二次审议稿中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到三审中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人们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性质的认识逐步走向深入,义务教育理应指向“非营利性”。
或许,有人认为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没有那么可怕。但事实上,在教育产业化的大背景下,教育领域内的商业资本与公共资源早已模糊了界限,一方面一些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利用公共资源,设立各种分校,收取高额学费,牟取种种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商业资本也并不甘居人后,各种“贵族学校”严重破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损害教育的公益性。更为令人忧心的是,商业资本与某些掌握公共资源的学校(多是名校)合流,为了牟取利益不择手段,既伤害了教育公平,加重家长的负担,也滋生了腐败。
明确义务教育的“非营利”属性,着力强化其公益属性,显然更有利于教育的健康发展。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义务教育除了公益性,显然强制性、普惠性、免费性也是绕不开的话题。义务教育阶段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学校收费高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高昂的学费不仅加重了家长的负担,也打乱“划片招生”政策,“上不了民办,上公办”,教育的强制性、均衡性受到严重冲击,由此带来的是教育的普惠性受到广泛质疑,免费性更是空中楼阁。
需要指出的是,在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同时,也需要强化政府的相关责任。之所以出现学校“营利”与“非营利”之争,很大程度上与政府投入不足有关。在一些主政者的眼中,教育或许只是“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次要”的事,尤其是义务教育不会像高中教育那样取得令人瞩目的高考成绩,更多的是夯实基础、打牢根基,其成效慢的特性很难为官员的政绩增光添彩,因此投入的动力往往不是那么充沛。
只有政府加大了投入,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有了更大的吸引力,同时剥去一些假民办学校的外衣,去除民办学校单纯逐利的“营利”行为,实现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免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才会更加彰显。
(责任编辑:邓浩)